2012年12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颜承鲁无期徒刑。其中,具体事实第一项即指出颜承鲁“向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实际投资方兰州奔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索取51%的干股,后以7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奔马公司”的事实。
近年来,以各类形式入股各种企业的贪腐官员相继落马,颜承鲁这类“入干股”的行为渐渐成为官场腐败案件的重要构成,包括陕西、山西与广东等地官员入股煤碳、矿产,上海官员入股房地产,湖北官员入股水电站等等,层出不穷。
早在1984年起,中共中央与国务院便出台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01年,中央纪委又出台《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6年1月,《公务员法》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纷纷发布专门禁令,严查此类行为。山西省即曾于2009年发布《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加强纪律约束防止发生违纪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10条禁令,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入股或变相入股煤炭企业。而有关媒体2010年对山西地市的再调查显示,“官员参股煤矿依然很普遍”。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颜承鲁参股出租车公司算,是“为了摆脱直接涉及大额金钱的法律和政策制裁,通过参股的形式获取权益”。
李永忠曾对我国腐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并将其分为三个层面: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与权权交易。由于“权钱交易”极易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打击,因而,目前的腐败已经转向“权色交易”,这里的“色”主要指的是一种非物质化的交易,不以明确的具体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包括一些期权、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是多次的、复杂的交易。
“按规定,公职人员是不可以直接参股的,所以很多官员找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参股,不容易受到打击。我们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达到这一程度,其他的改革还没有推进,比如公众舆论的监督、纪委的异体监督。制度与法律的空隙就是他们钻空子的地方,而正是由于舆论的监督不够及时、有效、胆大,内部的纪委同体监督不够震慑,所以这些人任意妄为。”李永忠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中心主任李成言曾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目前我国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尚不成熟,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过深,为寻租性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他认为,这种腐败行为与行政权力对资源的干预程度、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力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
谈到如何在源头上预防此类行为,李永忠认为,要加大党内民主与公开的力量,同时,要加大分权制衡的力量,使纪委和监察部门形成有效地异体监督,“过去30多年,几乎没有一个党政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是由同级纪委监督出来的,这就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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