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旅游法修订草案。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对旅游者权利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接待游客将实行流量控制制度,同时还要求景区门票提价应提前至少6个月公示;景区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景区的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予以公示。
对于此次条文的修改,有行业分析师表示,将景区人数限制和价格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起来,将有利于整治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公示。
原修订草案中,关于公众如何获知景区门票价格,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要求景区明示,因故不能开放的提前告知。新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同时,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针对景区客流超量的情况,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采取门票预约的方式来对景区客流进行控制。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不再以是否营利作为景区界定的标准。原修订草案附则部分将景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的封闭场所和区域。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只要是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都应受本法调整,实践中一般也不以是否营利对景区作出区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旅游者具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与知情权,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并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增加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所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增加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如第九条中一项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专门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原草案第二条将“旅游”概念的界定为“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各方反馈的信息表明原草案对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关于旅游定义的规定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在我国境内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