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是一名律师,受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一家物业公司委托,起诉业主王先生,催缴共计4593元的物业费。她备齐材料来到法院。而后被告王先生接到法官电话,也来到法院。王先生承认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拒绝调解。之后,法官向双方详细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及相关细节,经当事人确认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当即组织开庭审理。当天上午11时许,法官当庭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日常维修费等共计4593元,王先生当场履行完毕。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标的额为3150元,庭前调解无果。当法槌再次响起,判决已下。案件在半小时内审结。
这是浙江法院系统近日审结的两件小额诉讼案件。1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日前下发实施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它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因《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制度规定比较原则、简约,浙江省高院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意见》,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是特殊的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法院要对法律专业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起诉和应诉,积极查明事实,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
同时,根据民诉法规定,浙江省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一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亮点是实行‘一审终审’。”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说,《意见》在审理部分的规定主要突出两“简”、一“快”原则:在庭审程序及裁判文书上“简化”,在当事人参加诉讼上“简便”,可视情于非工作日期间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强化调解原则,可不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突出一“快”。
据浙江省高院测算,2012年浙江法院系统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48.89万件,其中大约13.69万件(约占28%的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影响当事人达27万人次,“涉及面非常广。”蒋卫宇说,所以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会引起比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据介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短短6天内,浙江已有不少基层法院成功审结多起小额诉讼案件,并“得到当事人的积极回应和好评”。
据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进行小额诉讼试点。其间,小额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仅为6天,诉讼周期大大缩短。“而从案件执行情况看,小额速裁结案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非常少,有的法院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蒋卫宇说。
王华卫 本报记者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