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2月6日电(记者林洁)今天,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一桩4年前的案件,被告人——原广州市四十九中学的校长向晓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之前,她因为被控受贿13万元而坐在了被告席上,经审理最终被判定单位受贿罪。
向晓萍的辩护人是她的丈夫,四十九中请了两名律师。同坐在被告席的还有昔日的同事陈一平、温富荣及四十九中法人代表(现任校长)。陈一平及温富荣均没有请律师替其辩护。记者在现场看到,向晓萍等人的家属都到庭旁听,并且表情轻松,笑容满面,互相挥手打招呼。
4年前,同样在广州中院的二审庭审中,向晓萍表示其承认收受13万元捐款的事实,但是没有入账的原因是款项已用于职工福利和兴建校内雕像。她坚称自己不是受贿,请求法院宣告第四十九中学及其本人无罪。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4年9月,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在教学楼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分别担任该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学楼改造事务员的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三人利用协助工程开展、享有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职务便利,向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方某索取贿赂15万元人民币,最终索得13万元,并将贿赂款用于职工福利和校内的雕像塑造。
另外,温富荣还分5次单独收受方某3.3万元贿赂款。经审理查明后,向晓萍、陈一平和温富荣被判单位受贿罪成立,温富荣被判受贿罪成立。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向晓萍和陈一平被定罪免刑,但温富荣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向晓萍得到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后仍然坚持自己无罪,继续上诉。广州市高院遂将案件发还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今天的庭审中,向晓萍的辩护人指出,当初在一审时法院并没有将相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在庭上质证,而只是发了几张纸给辩方“走过场”;即便在二审时看到全部证据,也被法庭拒绝质证,因此他们要求本次在庭上对所有的证人证言重新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11个证人证言里至少有9人是需要质证的。
面对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公诉人表示,对于以前出示过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同时,公诉人也强调:“作伪证,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一个极其严重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无论对证人本身而言,甚至对侦查程序中的侦查人员而言,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因此,公诉方表示,因为辩护律师提出要重新进行质证,公诉方必须脱离案卷之外去进行实际的调查,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职责义务所在。因此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后审理的申请。
在十几分钟的休庭商议后,法庭决定接受公诉人的申请,将案件延后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