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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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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实施家庭农场的关键

本报记者 陈璐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3月18日   10 版)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今年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到的“家庭农场”引起了两会代表的热议。

    与此同时,“成都遛鸡哥”朱福顺在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工商局领到了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这是该工商局发出的首张“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从此以后,“成都遛鸡哥家庭农场”成为了个人独资企业。

    家庭农场这个概念并不新鲜,但成为热词是因为在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在这件具有风向标意义的一号文件中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家庭农场来了

    家庭农场在“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引起了各界的期待,但家庭农场究竟如何发展,还都在摸索阶段。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看来,成为“家庭农场”需要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他说:“家庭农场区别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注册家庭农场后,家庭农场主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

    中国农业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农业家庭经营者(可以是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也可以兼业农户)的联合。

    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培育的家庭农场成为范本。但这些农场的范围与界定千差万别。

    众多专家都认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说,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在朱福顺第一次在龙泉驿区工商局工商窗口提出申办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犯难了,目前并没有关于如何办理家庭农场的意见、规定出台。经商议后,成都市工商局业务骨干人员来到朱福顺所在农场现场调研。实地调研、详细了解后,工作人员现场提出了办理意见。

    “只要在本地承包土地,经营多个综合性农业项目,都鼓励申请家庭农场。”龙泉驿区工商局注册科长张祥蓉说,家庭农场是个新生事物,国家还没有详细政策出台,目前“先鼓励做起来,等到相关政策出台了,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再整改。”

    关键问题是土地流转

    农业经济专家郑风田教授告诉记者,家庭农场涉及农民的承包土地,这是农民的最大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现实发展中还有很多困局要解决。

    家庭农场代表着集约化经营,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这些土地从哪里来?

    郑风田分析,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很多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这似乎给家庭农场的发现限定了区域:只能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比较难的地区来说,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

    “由此看来,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郑风田说。

    困境二在于租金如何消化?家庭农场主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如何消解是个大问题。如果这些家庭农场还继续种植传统粮食,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有大的提升,但粮食售价则是国家统一定价。目前农民自种粮食一亩地一年能够赚千元已算不错,那些家庭农场还要支付额外的租金,付少了,原来的出租农户不愿意;付多了,家庭农场承担不了。

    这样下去,家庭农场如果继续种粮会面临种不下去的困局。虽然在初期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消解一部分承包租金,但毕竟不可能无限补下去。郑风田认为这跟资本下乡类似,社会资本到农村包地,如果单纯种粮食,其产量并不能超过农户自种,加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租金支出,这些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搞有机粮食,要么搞养殖加工。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在两会上建议,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等入手,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建设。他认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有重要作用,也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

    “对农民而言,关键是要着力于自身素养和能力的提高,使自己成为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者。”黄祖辉认为,现阶段政府推广家庭农场不宜操之过急,不能追求形式和数量,应主要在家庭农场产生与发展的环境上下功夫,比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经营者进入退出机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下功夫,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在一号文件中被列为范本的宁波家庭农场里,在宁波市农业局2010年的统计中,385个家庭农场已经实现销售收入8.26亿元,利润1.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8.8%和35.6%,大大超过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有老板的儿子大学毕业后选择成为“农二代”。

    不能强造家庭农场

    郑风田说,家庭农场是现行家庭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形式,必须根据当地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民退出愿意渐进发展,防止从众、急于求成等倾向,更不能出现垒大户式的“强制人造家庭农场”。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数据显示: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第二梯队的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 36.2%、34.2%,;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下的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不应强制发展家庭农场。

    郑风田建议,整体看可以在城镇化比率高、非农就业比率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建设家庭农场,不应全国一刀切都搞家庭农场。

    他表示,建立完善农民工市场化后的土地推出机制是基础。为了保障退出后的农民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退出价格不应太低。户籍改革不应该与承包地退出挂钩,这是农地流转的底线,因为我国已实行农地长久承包,承包土地已是农民的最大财产,这个财产只能通过租赁售卖,不能无偿剥夺。

    在台湾,进城工作的农民如果把农村的土地卖掉,不但可以在城市买到住房,而且还有余钱做小买卖,保证他们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目前我国城镇居住成本太高,仅有1%的农民工有住房,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强制让他们退出家乡的土地,风险太大。

    在记者了解的京郊家庭农场中,部分管理者已经在农产品的包装、销售、市场网络的建立上作出了尝试。在家庭农场未来的农产品增长的生产链条中,品牌化是在同类农产品中脱颖而出的利剑。 

    在欧美电影中,常常能一览家庭农场芳容:蓝天白云下,地幅广阔的庄稼年丰岁稔,机械在忙碌着耕种,农场主们悠然自得。

    但黄祖辉认为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比如,不能单纯追求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关键是要追求比较效益和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益。相对而言,大宗农产品,如粮食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对重要,而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如蔬菜、水果、畜禽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并非决定因素,如何通过专业化分工和服务体系的建构,形成规模化服务体系,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条件并不很成熟。”他说。

    此次中央在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发展问题,黄祖辉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问题的重视,也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体现。它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存格局在中国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的优化。

本报记者 陈璐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3月18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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