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午,在被羁押6年后,原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恢复了自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常林锋被当庭释放。
虽然判决书只字未提非法证据排除,但常林锋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认为,这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一审被判死缓,上诉称被刑讯逼供
2007年5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某住宅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被烟熏醒。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现场。几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并叫来了警察。
尸检结果表明,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某,其身体已大部分严重炭化。法医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为具有放火嫌疑。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3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某的丈夫常林锋。常林锋的面部、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警方调查后了解到,常林锋和马某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其子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拘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由无罪供述转向有罪供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这种语气,常林锋与妻子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马某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0年5月,在火灾发生3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判决常林锋赔偿火灾中另一名伤者35万余元。
被判死缓后,常林锋提起上诉。常林锋称,自己在公安预审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违心作出的,自己没有犯罪。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前,常林锋手写了一份23页的应诉书,详细记述了自己遭遇的刑讯逼供。
赵运恒律师说,在此案侦查期间,常林锋在开始的3个多月里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只在2007年9月底至10月初的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此后三四年时间里,再也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因此,从时间段上看,无罪供述远比有罪供述稳定。至于这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常林锋自己多次陈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超强审讯”结束后,常林锋即否认了这10来天里的供述,并不断向检察机关反映逼供的事实。
赵运恒律师说,由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才开始实施,所以,尽管律师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法庭仍作出了有罪判决。
随后,常林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报告等,均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突出,无法排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中,赵运恒律师再次提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较多,法院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
辩护律师谈交锋细节
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作出的无罪判决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赵运恒律师认为,这句话实际上是对常林锋有罪供述的否定,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由就是,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经赵运恒律师申请,北京市高院二审时,有刑警、法医等3名警察出庭作证,而在北京市一中院重审时,出庭作证的警察增加了几人,此外还有新的法医鉴定人和律师聘请的专家证人。
赵运恒律师说,很多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办案人员写一份证明,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这只能算假排除。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允许证人出庭,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赵运恒律师对庭上的情景记忆深刻。
他问一名警方证人:“你们办理一件刑事案件,一般有几名审讯人员?”证人回答是两名。他再问:“审讯常林锋的时候呢?”证人称,审讯常林锋时,也和其他案件一样,只有两个人。
但是,赵律师立刻拿出审讯笔录,证明在常林锋作出有罪供述的10多天里,先后有六、七人分为三组,不分昼夜轮番审讯常林锋。对此,警方证人说:“我说的两名审讯人员,指的是每次审讯时有两个人。”
常林锋是在妻子死亡后不久,被警方从北京积水潭医院抓走的。被抓第二天,他又被警方送到304医院治疗。按常林锋的说法,他在被抓第一天就遭受殴打,致使原在积水潭医院治疗多日、刚刚愈合的烧伤创口严重破裂。
警察出庭作证时,赵运恒律师问:“为何在把常林锋从全国最有名的治骨折烧伤的积水潭医院抓走后,第二天就送到304医院,而不是再送到积水潭医院治疗?”警察回答:“304是治烧伤最好的医院。”
为常林锋治疗的结果如何?赵运恒介绍说,常林锋被抓时,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曾拍过视频,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常林锋的双手除了表皮有伤,形状是完好的,十指能自由活动。现在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
法医鉴定报告对马某的死亡原因作出结论: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办案机关认为,是常林锋在和妻子马某发生口角后,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
“‘不排除’三个字是何含义?”在法庭上,赵运恒律师向出庭作证的法医提出常识性问题。根据赵运恒的理解,“不排除”就是指有这种可能的意思,但也意味着有其他可能。
法医表示:“我们在鉴定报告里所说的‘不排除’,意思就是死者或被扼压或被掐勒,二者必居其一,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因也是确定的。”
赵运恒律师认为,法医关于“不排除”的解释,明显自相矛盾。其中,法医一方面说“马某活着冲入火海是可能的”,接着,又在下面的回答中确认本案是“死后焚尸”,两者显然不能统一。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中,阐述无罪理由时,认为法医鉴定报告多处存在矛盾,因此不予采信,这也验证了赵运恒的说法。
赵运恒认为,常林锋从死缓到无罪,实际上是“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理念的交锋,疑罪从无知易行难,但能真正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这不仅是辩护方的胜利,更是这些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体现。”赵运恒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能够有效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水平;督促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件,把好逮捕关和起诉关,尽量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
本报北京3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