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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31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广州市南沙区对15%领导干部申报事项进行抽查,有专家指出——

问责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不实可起威慑作用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3月31日   03 版)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抽查核实制度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破冰。

    广州市纪委日前表示,南沙区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工作将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初步考虑按照15%的比例进行。

    这一信息备受社会关注。早在1995年,我国就有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10多年里,报告主体、申报范围不断扩展。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扩大了应予申报的内容,把房产、投资、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等列入报告内容;扩展了报告的主体,把非党员领导干部也纳入报告范围;明确了报告的主管单位和程序;加强了对迟延报告、不报、瞒报者的责任追究。

    多年来,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这一制度能否有效,关键是申报后要不要调查核实,进而向社会公开。

    2013年1月下旬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这一表态被广泛解读为“我国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实质性举措”。

    15%的抽查核实比例是如何确定的?是否随机抽取?能否涵盖不同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向广州市纪委提出采访要求,有关部门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几位研究反腐制度建设的专家表示,广州南沙区的这一做法,可以看作对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核实工作”的具体落实,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从申报到向社会公开多年来坚冰难破的大背景下,这一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为下一步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积累经验。

    2012年11月30日,在中纪委举行的反腐工作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新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已经建立了近20年的以收入申报为重心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很大缺陷,申报后没有调查核实,更谈不上公开,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制度只发挥不到20%的作用。

    姜明安建议,目前将所有领导干部申报的个人重大事项全部公开可能存在困难,短期内无法实现,但可以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布虚假、隐瞒申报的,随后进行问责,消除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这项工作做实了,可以发挥80%的作用。”

    广州市南沙区是如何确定15%的抽查核实比例的?对此,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曾经表示,目前该比例只是初步拟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比例设定太高,抽查核实的工作太大,纪检部门的人力难以承担;如果比例设定太低,则起不到震慑作用。

    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15%这一比例属于全国首创,“很难评价这个比例是高还是低”。他认为,无论确定多大的比例,必须使每一个进行申报的领导干部无论级别高低,都有被抽查到的可能,这样才能起到作用。

    在他看来,抽查核实可以针对不同的部门和岗位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在一些腐败高发、易发岗位,掌握较多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如国土、交通、城建规划、司法机关等,抽查比例可以高一些。另外,抽查核实工作的全过程,包括领导干部自己申报的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过程、调查结果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合等情况,必须向公众公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认为,无论抽查核实的比例如何确定,这一过程应该公开透明。

    有专家指出,抽查核实要靠技术手段,目前个人财产信息分属不同部门掌握,查房产要到住房建设部门,查股票、证券要到证券公司,查存款要到金融部门,建议建立联网查询系统。

    广州市纪委表示,在推进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抽查核实这项工作过程当中将引用科技手段,即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这个信息管理系统集学习教育、申报、统计分析、核查功能于一体。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陈利浩建议效仿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名单管理”制度,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实施“名单管理”,定期报送清单,如出现异常状态,信息系统自动报警,以便职能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名单管理”的“撒手锏”就是把管理名单导入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及船舶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信息系统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自动提示财产异常变动,纪委监察部门应把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和核查的结果进行对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在姜明安看来,反腐败制度的技术设计很重要,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降低了监督难度,值得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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