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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冤案是这样酿成的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03日   07 版)

    在曾经的婚房,张辉伤心不已。CFP供图

    张辉、张高平是叔侄俩,安徽歙县人。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张辉、张高平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他人介绍搭乘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驾驶货车进入沪杭高速前往上海。2003年5月19日早晨,王某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叔侄俩成了最大嫌疑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见本报3月27日报道

    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博,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该错案中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

    与此同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其官方微博发声,称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这是今年以来浙江纠正的首起错案,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

    刑讯下的“冤案”

    其实,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追溯悲剧生成的链条,与每一个制造的冤案一样,张辉、张高平案同样也不例外。

    在再审中,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在被刑拘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判决中认定他们犯罪事实的有罪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

    同时,侦查机关还使用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做法不仅违法,并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的发生。

    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指出,该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

    而法院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

    可是,桩桩冤案总是源于刑讯逼供。张高平说,连续几天几夜,站在那里就想睡觉。他们打我,用烟头烫我,还在我鼻子里插烟,往鼻孔里灌矿泉水。

    就这样,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办案民警获取了被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至今,一段2006年4月某电视台法制频道“浙江神探”系列《无懈可击》的报道高挂网上,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张辉、张高平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他们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令人沮丧的还不只这一点。”警方人员还坦陈,法医提取了死者的指甲做DNA鉴定,结果发现,被害人王某的手指甲里留有男性的DNA,可这份DNA却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无关! 

    尽管如此,报道称,警方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通过辨认、侦查实验、调查访问、审讯等,使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据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最终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使得该案最终在没有完整口供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认定作出终审判决,成为杭州市第一起零口供判决的经典案例。”

    然而,恰恰就是这“无懈可击”的证据,把两个无辜公民屈打成了令人不可饶恕的“罪犯”,其中,张辉还差点人头落地。

    冤案没有止于检察院

    以正常人的逻辑,被屈打的“罪犯”之所以认罪,显然不是为了求死,而是为了求生。事实上,被屈打成招的“罪犯”们,也会把求生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身上,希望检察官公正执法、严格把关。

    张辉、张高平见到检察官就开始喊冤,举报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实和根据,恳请明察秋毫、还给清白。但最后,他们失望了。

    张辉、张高平案中,DNA鉴定报告是一份重要的证据。这是杭州市法医学会2003年9月28日出具的(2003)第125号DNA检测报告,报告鉴定结论称:“所提取的死者王某其余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与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通俗地说,就是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排除了张辉、张高平,而来自另一名男性。

    “如果张辉是强奸者,他就是被害人死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说,既然公安机关能够从被害人的指甲中检出更早时间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从中检出在最近时间里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

    事实上,让辩护律师质疑的不止于此:两名嫌疑人为什么在行车的4个小时内没有行凶,却偏要到了杭州,在杭州城内行凶?犯罪为什么要在借手机给被害人与家人通话后进行?

    律师还发现,对于作案过程的表述,张辉、张高平也存在明显的矛盾。在他们的供述中,作案前后的行车路径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明。比如张辉说,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继续往前开。

    还有,侄子张辉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张高平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显然,种种疑点并未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批捕、起诉,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走完法定程序,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坚持指控张辉、张高平就是强奸杀人的凶手。

    “每一件冤案都是打出来的,每一件冤案都有可展现的疑点。”采访中,多位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如果检察院在批捕时或在诉讼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核每一个证据,穷尽每一个疑点,错案就会得到及时纠正,冤案就能止于检察院。“但因为检察院的失察,疏于监督,把关不严,将疑点重重的冤案提起公诉,酿就了错案。”

    失守的最后防线

    据介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第一次退侦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张高平的辩护律师前往检察院,看到了上述DNA鉴定报告。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但在案件起诉后,律师在法院复印案件材料,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并未看到那份DNA鉴定报告。

    “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也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报告。”辩护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报告,并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最后,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这份鉴定。”

    对于此举,辩护律师感到的显然不只是惊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公诉人竟然可以隐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显然,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罪轻、无罪的证据,也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定的义务。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审理死刑案件期间,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这些,导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齐奇说,除了要移送能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要移送证明他可能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移送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就成了主观取舍客观证据。”“如果他们不移交,我们发现的难度就比较大了,因为没有移交的部分我们无法掌握。如果没有看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可能导致误判。”

    但这,仅仅是一个方面。

    律师们对张辉、张高平坚持作了无罪辩护,但辩护人的意见未被采纳。

    一位律师说,他们理性的意见总是不被法庭采信,他们的力量太弱,爱莫能助。“其实,只要法官们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冤案也可以止于法院。”

    张辉、张高平案中,对被害人所做的DNA鉴定报告,一审法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二审的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张辉、张高平入监服刑后,以自己没有强奸杀人而不断申诉。最后,在多方努力下,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最终发现,从此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因他案已被定罪执行死刑的一罪犯DNA部分比对同一。

    正是这一重大新证据的出现,推翻了该案原一二审“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结论,使得该案真凶浮出水面。

    唯一值得庆幸的,也许正是因为发现了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张辉在一审被判死刑后,浙江高院二审中将其改判为死缓。

    但至此,张辉张高平叔侄已服刑近10年。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十年如梦。走出监牢的张辉、张高平叔侄,3月28日,再次回到家乡歙县徽城镇七川村。十年光阴,已然物事人非,阔别多年的家乡更是让他们不敢相认。除了感叹家乡的变化,张高平说:“一切都变了,我们也被耽误了。”

    在七川村,10年前的张高平几乎算得上村里的一个能人。但如今,张高平叔侄两家的房子是村里最破旧的。张高平的房屋,因长年无人居住,显得更加破败。

    事发那年,张高平38岁,张辉27岁。张高平有两个女儿,当年分别是14岁和11岁,张高平入狱后,妻子与他离异,两个女儿由兄妹和年迈的母亲拉扯长大。

    张辉的母亲因为长期思念儿子,显现出和实际年龄完全不相符的老态。被抓前,张辉也有一个女友。本来,他们准备在2003年年底结婚。出事后,女友离他而去。

    对于张辉、张高平案的真凶,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从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

    此后,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

    勾海峰,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开始在杭州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在再审宣判后回答记者提问时,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说,综合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再审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检察官们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但愿,张高平的话,能警醒每一个执法者。

    对张辉、张高平一案,浙江省公安厅在其官方网站声明中,除了道歉,还表示:“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

    浙江高院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人生再次起步,只是青春已经不再,而时光不会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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