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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档案里的真假吴卫荣

本报记者 郑燕峰 实习生 吕笑啸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17日   07 版)

    庭审前的吴文荣。本报记者 郑燕峰摄

    山东省鱼台县一起历时5年的姓名侵权纠纷案件,4月15日上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档案中的自己变成了托请人的女儿

    1993年,鱼台县政府为发展中医事业,委托鱼台县中医院与湖北中医学院联合举办中医自费大专班。

    正跟着中医学徒的吴卫荣报了名。因为报名人数较少,在鱼台县无法办班,吴卫荣来到武汉,在湖北中医学院自费学习中医,3年后获得大专学历。

    1996年7月,吴卫荣大专毕业。为了让女儿在家乡寻得一份医院的工作,吴卫荣的父亲吴汝渭找到了同村远房兄弟——吴汝胜帮忙,并给了他一笔“活动经费”。吴汝胜当时是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他与吴汝渭从小是同学,两家相处得很好。

    吴汝胜答应下来,拿走了吴卫荣的个人材料。

    1998年年底,吴卫荣收到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报到证,但1999年4月,吴汝胜来到吴卫荣家,说她上不了班了,并要回了报到证。

    之后,吴卫荣很快结了婚,并跟随丈夫到了济南。起初,吴卫荣在超市打零工,当导购员。2000年,吴卫荣有了孩子,丈夫单位不景气也下岗了,生活拮据的她开始在夜市摆起小吃摊。其间,她改名为吴文荣,2003年10月15日,把户口从鱼台迁到了济南。

    2008年6月,36岁的吴文荣考虑起养老保险的事情。由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她从济南返回档案所在地鱼台县,咨询自办养老保险事宜。

    吴文荣在向鱼台县人事局询问档案情况时,却被告知,自己的人事关系在鱼台县中医院,该院给自己缴纳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还曾发放过工资。

    吴文荣当时大吃一惊,托人复印出自己的档案。档案显示,她的出生年份是1975年——比她的真实出生时间晚两年。父亲一栏填的是吴汝胜。照片也非她本人,而是吴汝胜的女儿——吴丽丽。

    吴文荣聘请律师对档案证据进行了保全,随后于2009年6月23日提起诉讼,状告吴汝胜、吴丽丽父女盗用自己的姓名、篡改自己的档案,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同时追加鱼台县第二医院、鱼台县中医院、鱼台县卫生局和人事局为被告。

    她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各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经济损失30万元。

    篡改是为了帮人找工作,还是给自己女儿牟利

    对于吴文荣的诉讼指责,吴汝胜称,篡改档案是为了吴文荣的利益。

    鱼台县卫生局提供证词,当年的招聘仅对“卫生系统的子女”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未就业的非农业”两类人员聘干。吴汝胜代理人随后指出,吴文荣的学历是湖北中医学院和鱼台县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中医专业自费大专班,并不属于后者。仅就吴文荣自己的身份和学历并不能就业,只有用人民医院职工亲属的名义才能就业。

    鱼台县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内部聘用一批职工子女就业,吴汝胜为了能使吴文荣顺利被聘用,便在吴文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曾用名栏内填写上自己女儿吴丽丽的名字,将吴文荣的照片更换成吴丽丽的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改成了吴丽丽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填写了吴文荣的聘任制干部履历表,贴上吴丽丽的照片。1998年4月24日,经审批,吴文荣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

    吴丽丽则称,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毫不知情,也不存在盗用、冒用吴文荣的姓名、档案顶替参加工作的事实。

    根据庭审证据,吴丽丽有自己的独立档案和履历,1990年初中毕业后,吴丽丽在鱼台县人民医院待业,任药房调剂员。1995年经鱼台县人民医院同意赴山东济宁卫生学校,参加定向培训学习3年护理专业。1998年7月毕业后,继续在鱼台县人民医院从事外科护理工作。2004年1月,鱼台县人民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至今。

    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鱼台县中医院都表示,吴丽丽没有使用吴文荣的姓名在两院工作过。此前媒体的报道也证实,吴丽丽一直在县人民医院当护士。

    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吴文荣颁发了报到证,也曾送到吴文荣家中。5个月后,吴汝胜为何又将其要回去了呢?

    吴汝胜解释,因为第二人民医院按岗定员,没有多余职位,吴文荣的工作关系虽然进去了,但不能上班,只能为其缴纳保险。所以在1999年4月,他向吴文荣要回报到证,并将情况告诉了吴文荣一家。

    鱼台县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均认定了这一事实,但是吴文荣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在她看来,聘干在先,篡改在后。在4月15日举行的再审开庭中,她提交了两份证据。

    她认为,鱼台县卫生系统当年的聘干是依据鲁政发(1988)75号文件,即《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她认为自己的大专文凭包含在内。而在她的《聘用干部审批表》上,她填写的家庭成员都是“务农”,没有一个来自卫生系统。这样一份表上有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在1997年末签署的“同意聘用”的单位意见,后续审核也都通过。

    她认为这充分说明了,她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被聘用的,“只招卫生系统内部子女”的说法不成立。

    同时,这份材料也证明了,档案材料被篡改是在她已经被聘用之后的事。

    法庭上,吴文荣还出示了一封吴汝胜的亲笔信,指出据信上所写,吴汝胜篡改档案是在2003年,“当时他想把自己的女儿调到济宁任城区中医院,提档出来但没有办成,只好调到县中医院。”吴文荣说,吴汝胜在信中写道“这时我就换了丽丽的照片改了家庭成员”。

    吴文荣的丈夫认为,吴丽丽的身份是工人,聘干的吴文荣属于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吴汝胜此时篡改,可能想让女儿冒名顶替吴文荣,成为干部身份,可惜没有办成。

    他举证说,在吴文荣被聘干之前,吴丽丽的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技工学校毕业生登记鉴定表上,曾用名一栏均为“无”。但之后律师调取的吴丽丽户籍信息显示,曾用名:“吴卫荣”。

    吴文荣认为,吴汝胜等人在2003年能篡改自己在鱼台县人事局在编人员的档案,人事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工资私下被托请人冒领

    对于两家医院的责任,吴文荣指出,《聘用干部审批表》内有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联系地址,两家医院却都没有通知到申请人本人,而是将申请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私自处理,发给他人。

    至于发了报到证,为何不去上班?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卫生局等被告均指出,当年这次聘干是空挂,是为了解决系统子女就业。

    审理中,当事人承认,当年和吴文荣一起聘干的有20多人,均没有上班,但是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6月。

    2004年6月,吴汝胜将吴文荣的工作关系转到鱼台县中医院,但没有通知吴文荣本人。鱼台县中医院从2004年12月起至2007年4月止,每月向“吴卫荣”名下发放工资,但鱼台县中医院没有为“吴卫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2007年5月,鱼台县清理所有单位空挂人员,“吴卫荣”名下工资被停发。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吴卫荣”名下工资均被吴汝胜领取,共计15166.78元,后被鱼台县纪委收缴,

    鱼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文荣起诉吴丽丽侵犯其姓名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两家医院侵犯姓名权,证据不足;诉人事局与卫生局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被告吴汝胜的行为,鱼台县纪委已作出处理,并收缴工资款。吴文荣从未到鱼台第二人民医院上班、未实际付出劳动,故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17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汝胜自判决生效后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付费金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吴文荣和吴汝胜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日,二审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吴文荣认为“名义上判我赢,实际上是我被愚弄了”。

    2011年8月15日,吴文荣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2013年1月11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提审此案,审理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4月15日的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济南4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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