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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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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案件:责任认定易 司法救济难

实习生 卢义杰 周珊珊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4月17日   07 版)

    吴卫荣不是第一个走进公众视野的被冒名者。早在2001年,山东“齐玉苓案”即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原本被某中专录取的齐玉苓,因同学之父串通相关行政人员,这名初中应届女生被冒名顶替长达8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引用公民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作出了司法解释,一些学者将其解读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不过,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因“已停止适用”被废止。

    而一个事实是,继“齐玉苓案”之后,由于几乎相同的遭遇,罗彩霞、吴卫荣等原本陌生的名字一次次被推到了公众面前。

    “冒名者的行为肯定构成侵权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损害赔偿的范围怎样界定,这些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

    被冒名顶替者维权艰难

    对于齐玉苓而言,被冒名的8年是一段“被偷走的人生”。与其他受害者一样,她的维权之路因冒名者“有一定势力”而显得艰难。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某中学应届生齐玉苓考上了省内的一所中专。但是,同班同学陈晓琪的父亲与相关行政人员串通,撤下榜单,并将女儿名字改为齐玉苓。

    当时,齐玉苓家境贫穷,而陈晓琪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两人的未来就此分野。

    由于经济困难,“落榜者”齐玉苓开始了务农、打工,并一度靠卖早点和快餐维生。与此同时,冒名者陈晓琪拿着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上学,毕业后入职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据《法治周末》报道,齐玉苓1998年年底发现真相时,因不肯向已升任当地官员的陈家妥协,家中陆续受到流氓、地痞的暴力骚扰。齐玉苓“不堪其扰又满心愤怒”,次年初,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及其父亲、涉事两所学校、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还获得了近10万元损失赔偿。

    令齐玉苓没想到的是,数年之后,一名叫罗彩霞的湖南人与她经历了几乎一样的事。

    罗彩霞是2009年3月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遭拒时发现被冒名顶替的。几经辗转,她确认高中同班同学王佳俊盗用了她的身份证信息。

    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在班主任、高校内部人士的共同参与下,王佳俊之父获得了罗的身份信息、高考成绩及录取通知书。随后,王佳俊带着伪造的户籍、学籍材料,以罗彩霞的名义前往贵州上大学。而罗彩霞经过一年复读考入了天津某高校。

    地点变化加剧了维权之难。罗彩霞向中国青年报回忆,从发现冒名到法院开庭,共耗费了1年半的时间,“我所在的地方、她所在的地方、她工作的地方、案件发生的地方都不一样,因此管辖权存在争议,立案比较困难。”

    在中国青年报检索到的判决书中,“地点变化”的特点较为普遍。冒名者在甲地更换身份后,通常会前往乙地求学甚至赴丙地工作,而受害者可能又转到丁地生活。这无疑加大了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山东、海南、河南、湖北等地公开报道则显示,近年来冒名顶替案件,既存在领取驾照、医保的“单项顶替”,也存在求学、入职的“完全顶替”。

    在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时隔数年后才会发现身份被冒用。在诉诸法律后,他们通过法院判决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超过6万元。

    胜诉可能也难实现预期效果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关晓海看来,冒名顶替案的判决难点之一,在于对冒名行为的定性。  

    他曾分析一起案例。一个刘姓青年原在河南省某镇政府工作,后来离开单位前往南方打工。刘某家人认为岗位“轻易放弃甚为可惜”,便托关系安排刘某的弟弟刘二顶替其上班。三年后,刘二被人举报“冒名顶替参加工作”。

    关晓海说,刘二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认为诈骗罪并不成立。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骗取财物,而刘二主观意图是顶替哥哥上班”。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韩强认为,冒名顶替案的性质可分三个层次。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诈骗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再提高一个层次,比如‘齐玉苓案’,它可以认为是一个宪法问题,被侵犯了受教育权或者某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权利。这是一种宪法性权利。”韩强认为,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可能具有不同层次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关晓海告诉中国青年报,以“齐玉苓案”为例,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判决的难点在于如何确认赔偿数额。“根据民事填补损害赔偿原则,判多少才算填补损失呢?法官很难准确判定具体损失是多少。一方面,法官认可当事人权利确实受到侵犯,但另一方面,怎么救济成为了难题。”

    他坦言,赔偿数额过多或过少,都可能让当事法官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韩强认同这种说法。他说,在冒名顶替案件中,损害赔偿往往属精神损害赔偿,核算金钱较为困难。按现阶段法院的做法,精神抚慰金数额较低,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在齐玉苓获得的近10万元赔偿中,精神损害费为5万元,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各占7000元、4.1万余元。涉事学校、滕州教委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赔偿损失”仅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常见的救济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等。

    “但是,以恢复原状为例,有些事情可以恢复,有些事情无法恢复。”韩强举例,对于冒名考试的情形,被冒名者能否重考、录取资格能否重新分配等问题很难认定。尤其一些国家考试,更不太可能专门为某个当事人进行一次“恢复原状”。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法律承认它是侵权行为,但是提供的救济手段不充分。”韩强说,哪怕受害人获得胜诉判决,距离其希望的救济结果可能还相差甚远。

    身份证明制度存在漏洞

    多位法学学者接受采访时表示,冒名顶替者往往存在侵权或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为什么屡屡有人可以冒名成功呢?  

    在一些受访学者看来,问题出在身份证明制度上。韩强认为,一些单位招生、招聘工作存在信息审核、核对方面的制度缺陷,否则,即使某些人有冒名的意图也难以得逞,更不会发生侵权、犯罪行为。  

    事实上,近期频频被曝光的“户多多”现象,即暴露出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漏洞。据媒体披露,协助办理假户口的官员行政级别并不高,有的户口甚至仅通过基层派出所就成功伪造。  

    程啸说,单个身份证明材料造假容易,但一连串身份证明材料都造假的难度很大。“比如,你可能伪造身份证,但要同时伪造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证并让它们之间相互一致的难度就很大。因此,实现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冒名顶替。但目前,我国不同系统的个人信息之间缺乏整合。”

    “另一个问题是,我国身份证明制度的信息化程度并不高。”程啸说,目前,一些身份证明是纸质材料,未进行信息化并联网,造假相对比较容易。一旦联网,造假就很难了。

    关晓海表示,以高考投档为例,过去纸质封闭档案较易篡改,现今电子提档的方式确实加大了篡改难度。“但其实,冒名顶替的事情在生活中没有减少,有时,学校老师在案件中还存在金钱等利益关系。冒名顶替肯定有一套‘操作流程’,需加强各方面监管。”

    此前,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还曾公开表示,关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对于“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想要证明冒名顶替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非易事。程啸举例说,一名学生考上了A大学,但录取通知书被人冒领了,第二年只考上相对较差的B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不满意的单位。“你要证明现在的不好的处境都是由冒领者造成的,恐怕很难,因为这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过于遥远。”

实习生 卢义杰 周珊珊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4月17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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