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鄢光哲)《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和当地政府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