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客户端

热门图片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国青年报手机版

中国青年报手机版二维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平台

2013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微博那些事儿,法院该不该管

本报记者 陈璐 来扬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16日   12 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90后大学生关凯元就微博上的不当评论起诉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名誉侵权一案作出的判决,让不少网友意识到,在微博上发表言论也应把握一定的尺度。

    2012年5月6日,孔庆东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一首诗《立春过后是立夏》。随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关凯元(新浪微博名称“rushiwolai2012”)在该条微博后发表评论,称这首诗不合格律。不久,关凯元收到孔庆东回复的一条评论,称其“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

    2012年5月底,关凯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孔庆东在微博上的不当评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2013年4月2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孔庆东的相关微博言论构成侵权,应向关凯元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

    5月7日,关凯元在微博上贴出了该案的判决和开庭笔录,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回复。随后,媒体对该案的报道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认为,该案是2011年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名誉侵权“微博言论第一案”后的又一里程碑式案件。

    除了关注这两起微博言论侵权的案件之外,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定中还留意到网友余丽与新浪网公司、新浪互联公司之间就关闭账号引起的一场官司。

    余丽在微博上贴出的相关司法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浪网公司和新浪互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余丽在利用微博账号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余丽,就对其两个微博账号停止服务,应就此行为“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则认为:“余丽起诉新浪网公司和新浪互联公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余丽的起诉。

    这一裁定让余丽感到不解。她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北京高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北京市一中院的裁定理由“并无不当”,驳回余丽的再审申请。

    在熊定中看来,虽然都是因微博引发的官司,但金山公司和周鸿祎之间,关凯元和孔庆东之间的纠纷都属于用户之间的争议,而余丽和新浪网公司、新浪互联公司之间的纠纷,则是用户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争议。

    “如果两个案件出现不同结果的原因是因为这一区别,那么,北京市一中院裁决余丽和新浪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微博服务提供商和微博用户之间的争议,应当适用网络空间管理的社区规则,法院不应介入。”熊定中告诉记者。

    在余丽看来,她起诉新浪的案子就是一件很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裁定让她“不服不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记者表示,余丽和新浪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复杂,“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用户均有权针对新浪提起诉讼,这完全是一个自然人与法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有趣的是,熊定中在检索相关信息后发现,作出余丽诉新浪一案二审裁定的法官之一,恰恰就是两年前作出“微博言论第一案”二审判决的法官。“不看署名,有人会觉得这两份文书是一个人写的么?”他在对该案的评论文章中写道。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对二审法官的这一做法表示理解。“不得已时法官留下一个明显漏洞(如完全不写判决依据、或者只写依据有关规定),为将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判决预留了空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写道。

本报记者 陈璐 来扬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16日 12 版)

马云:互联网“大侠”退隐江湖
从邮件到微信:就业信息的数字化之路
微博那些事儿,法院该不该管
新版手机QQ为何遭遇集体“吐槽”
北京:“概念出租”亮相 微信免费打车
中计协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兰州分论坛成立
金山发布私有云安全系统
围脖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