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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武汉一地方法规征求意见引热议

处罚“未婚妈妈”对引导社会风气作用有多大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6月06日   11 版)

    6月7日,有望成为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将结束。可以预见,其中有关针对婚外生育的行政处罚措施将成为最有争议的条款。

    5月3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两款规定被媒体广泛解读为,政府要对“未婚妈妈”和生了孩子的“小三”罚款了。6月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回应说,规定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还需要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媒体把征收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不准确。

    6月4日,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款规定有上位法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早有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照规定征收标准的二倍社会抚养费。

    同时,针对公众广泛质疑的“为何罚款只罚女不罚男”,这位负责人表示,只要对方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未婚,可以按照“双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征收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关注了这一规定引起的巨大争议。在她看来,武汉市的这一规定并不是先例,国内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地方性规定,之所以引起争议,根源在于我国一方面在一些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生育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一方面在进行人口数量控制的行政管理时,把公民的生育行为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捆绑在一起。“未婚妈妈”和“小三”生孩子都属于婚外生育,属于违规生育,在很多地方性规定中都会被处罚。

    据了解,我国对违规生育者施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早就有,对国家公职人员还要附加撤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这些规定到底合理不合理、管用不管用,有关部门、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已经争论了若干年,至今仍无定论。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什么叫违规生育?只有一个办法,看有没有“准生证”,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有结婚证。实践中,尽管各地政策有差异,但是没有获得“准生证”就生育,都会面临上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罚。

    《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中规定,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每人各缴社会抚养费3000元;婚外生子的双方,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双方将分别被处以最低的社会抚养费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社会抚养费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刘明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针对“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未婚生育的妈妈大多数要面临经济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此时卫生服务部门应该为她们提供帮助而非打击,如此歧视和处罚,只会加剧堕胎、弃婴甚至是贩卖婴儿等问题。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中心公益律师张伟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小三”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终究还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法律不宜过度介入个人生活领域。

    在她看来,征求意见稿难以逃脱“政府部门手伸太长,管得过宽”的嫌疑,绝大多数“未婚妈妈”属于弱势群体,本该是社会和法律保护的对象。

    张伟伟同时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征收两倍以上标准的社会抚养费”,可能是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富人包养“二奶”现象而设置的处罚措施,“单靠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起不到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生育观的作用,想超生的富人不会在乎缴多少钱。”

    有学者表示,在政府职能层面,计划生育部门需要强调其服务角色而非惩罚职能。自1995年开始,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已逐渐从惩罚超生向提供疾病预防、避孕、节育等服务转变。2013年,人口计生委又被并入卫生部,这主要是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进一步收缩计划生育部门的职权。

    一位行政法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引起争议,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社会上到底需不需要一个“道德警察”,用行政处罚的方式管理人们的生活作风问题。非婚生育主要是男女个人问题,出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当前环境下应该是被收缩、以服务为主的部门,不应该由他们来做“社会风气”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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