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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云南临沧中院一法警开警车贩毒

谁该为警车滥用负责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张辉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6月18日   08 版)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武装贩毒案件。这个由5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武装贩毒团伙引起了广泛关注,为首的犯罪嫌疑人钟礼勇本身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并常借助这个特殊身份开警车前往边境贩毒。

    在此次打击行动中,昭通警方收获颇丰:缴获冰毒14.81公斤、手枪3支、手枪子弹29发、电雷管189枚、土雷管108枚、小口径步枪子弹29发、射钉弹220发、涉案车辆5辆、毒资60余万元。

    根据警方的调查,钟礼勇2005年考进法院从事法警工作,经常身带手枪、嗜赌如命。自2007年以来,他和一个同学经常利用警车或特种车辆,运毒到昆明、四川、重庆等地销售。

    虽然昭通警方并没有通报钟礼勇使用手枪、警车的更详细的情况,但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开警车贩毒”令人震惊。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钟礼勇是聘用制法警,无权配用枪支,但警车被其滥用的情况确实存在。不过,这名工作人员拒绝回应该院的警车管理制度,其理由是: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调查阶段,“不清楚情况”,暂时不接受采访。

    “这反映了当前警车管理和使用的混乱现象。”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警车滥用主要源于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法院的领导应该承担重大责任”。

    警车管理规定不公开等于没监督

    2006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这部总共24条的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

    竹立家表示,作为公车的一种,警车的使用应该更加严格,具体表现在“登记制度”上,“警车的使用,应该经过管理部门登记,不能够随便就开走使用。在美国,警察只有在巡逻的时候才能够使用警车,上下班严禁使用警车。”

    实际上,早在2007年,公安部就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其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大对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现场督察力度。如果发现公安机关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警车所属单位”;发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认真登记警车及驾驶人信息和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各自所属部门,“不做现场处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通报有关单位、不做现场处理,这使得违规使用警车的人有恃无恐,至于是否追究责任、怎么追究责任,也就成了各部门自己掌握处理的“私事”。目前来看,一些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没有公开,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开就是没有监督。

    “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警车滥用、私用,甚至进行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竹立家说,这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警车滥用,先问责领导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不同单位的警车用途都有明确规定,如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属于警车。但对普通百姓而言,还是从车的外观来感受警车的,比如统一的颜色、车徽、字样等。虽然显眼标识将警车置于公众的眼皮子底下,但并不能让使用者心怀忌惮,各地“警车私用”的例子屡屡见诸报端。

    5月22日,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某因警车私用被免职。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报,张某开警车在北京办私事,后由一名商人帮助开车,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属“严重违纪”。

    4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一名民警开警车在驾校练车,当事民警被禁闭5天。

    3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宿松县一名交警开警车“搬家”,后被责令做检查。

    虽然都是“警车私用”,但各地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却非常悬殊。

    《警车管理规定》第23条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情形,如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警车管理规定》里只是说“处分相关人员”,既没有明确谁是相关人员,也没有明确不同类型的处分方式。这就留下了很大弹性的处理空间,常常从轻发落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成为社会热点时,才会动真格的。

    在竹立家看来,警车滥用严重,主要是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首先,必须把板子打在这些机构的负责人身上”,竹立家说,问责分为政治问责、行政问责和道德问责,对警车使用单位的“一把手”,应该进行政治问责。

    竹立家表示,即使一些单位没有出台更详细的问责机制,但并不是说“无法可依”。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就要按照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他说,因为管理不到位出现了使用警车违法犯罪的现象,这违反了宪法原则,影响更恶劣。

    不过,竹立家坦承,这个问题“真正落到实处的屈指可数。”要解决当前公车、警车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当务之急在于进行“严厉惩处”。

    “对滥用公车现象进行严厉惩处,直接当事人该开除就开除,领导人负起该负的责任。”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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