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美国情报人员爱德华·斯诺登透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要求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必须每天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同时,在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
“棱镜”项目的曝光把美国抛向了全球舆论批判的漩涡。这一秘密项目表明,美国政府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和制度,其公权力并未被关在笼子里,也因此一直在威胁着公民。由于“棱镜”秘密项目侵害了公民的自由生活,斯诺登才说,“我不要生活在一切我所做的与所说的,都被存储的世界。那不是我愿支持或生活的世界。”
美国政府的权力逃出了笼子。这个笼子是宪法修正案第4条,它规定公民身体、居住、书信及所持品不受侵害。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颁发搜查票、拘票或扣押状。这表明,公民的通信秘密与身体自由、居住自由并列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被予以保护。
这一理念同样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秉承和实施。例如,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0条规定:“邮政和电信秘密不可侵犯。这种权利只能依法予以限制。”中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父母也不得私拆、扣押子女信件。
然而,美国公民,包括其他国家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都被美国国家安全局私拆、存储,这不仅是对美国公民的侵权,也是对世界公民的侵权。
不过,美国政府也有辩解的理由,其中一条就是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的这种权利不受保护或不受充分保护。6月12日,美国网络部队司令部司令基思·亚历山大出席国会听证会回答议员质询时称,秘密情报监视项目开展以来,已挫败了数十起恐怖袭击威胁,为保护公众和国家安全立下巨大功劳。
这一辩护的实质是,美国公众为了生活得安全,就必须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自由和秘密通信的权利去交换,或者说,公民自由和秘密通信的权利要让位于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生活。问题是,谁赋予了美国国家安全局这种权力,使得它可以从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中任意调取、监听、监看全球公民的通信、图片、视频等?这是否通过了国会的听证与授权,美国民众是否答应,其他国家的民众是否同意?
即便美国人同意政府监控他们的一言一行,其他国家的公众未必就同意。所以,才有德国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出面,要求美国解释是否监控他们国家公民的自由和秘密通信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受本国的宪法保护的。
按照美国人崇尚自由和保护隐私的观念,未必会因为受到恐怖威胁就同意政府私拆自己的信件,剥夺自己自由和秘密通信的权利。例如,由于自由拥有枪支危及美国社会的公共安全,无辜死于枪击案的人越来越多,但美国的种种控枪法案仍难以通过。在今年4月17日,民主、共和两党联合提出的包括调查购枪者背景等内容的控枪案,在参议院遭否决,以致让奥巴马称这一天是耻辱的一天。除了其他原因,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
显然,“棱镜”秘密项目显示美国政府的权力逃出了禁锢它的笼子。
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