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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4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风俗忌讳该不该给生命救援让道

通讯员 肖和勇 本报记者 陈强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6月24日   03 版)

    一名女子跳楼受伤被救,原本只需要5分钟时间,即可从邻家楼道抬出送上急救车,但屋主以“流血不吉利”为由,拒绝借道,救援人员不得不花半个小时另辟通道救人。此事最近在微博上引发讨论。

    6月3日凌晨,福建云霄县某水果批发市场旁,一名女子从出租房4楼房间窗台跳下,掉落在毗邻楼房屋顶,不省人事。救援人员抵达时,轻生女子头部和膝盖处出血,医护人员抓紧对她进行了止血、输液。

    据参与救援的云霄县消防人员介绍,最快捷的救援方案是将女子固定在担架上,从毗邻楼房屋顶通过住户家的楼梯,直接将人抬下来。但这户人家坚决不同意,声称“留血的人从家里经过不吉利”。他担心的是,万一被救的女子死了,这房子就“不干净”了。

    救援人员只好另寻救援通道。轻生女所住的出租房3楼立面一处装有防盗网的窗台,成为救援突破口。消防官兵将液压破拆组合工具搬过去,将防盗网剪除。由于两栋楼相隔近1米,他们又找来一块门板,铺在毗邻楼房屋顶和对楼窗台之间,这才开辟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应急通道。这个过程持续了约30分钟。轻生女送医院抢救后,幸无生命危险。

    当天下午,漳州市消防支队在官方微博“@漳州消防”上发布了“女子跳楼受伤,消防员借楼梯救援被拒”的图文信息,引发网友关于“生命救援VS风俗忌讳”的大讨论。

    网上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多数人倾向于认为,在生命面前,风俗禁忌必须让道。网友“@神话or传说”说,“如果大家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这世界还像个世界吗?”网友“@天蝎爱做梦的女孩”则发出诘问:“如果那个受伤的人是你的亲人或者是你自己,别人也拒绝借道,你会怎么样?”网友“J-Shuqing”表示,“这已经不是迷不迷信的问题了,而是道德的缺失,人情的冷漠!”

    屋主不配合救援,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认为,当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遇到危险时,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心的人,至少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最大的帮助。但是,如果没有提供帮助,除了舆论谴责之外,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其承担责任。

    “就此事而言,在屋主拒绝的情况下,救援人员可以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抢救受伤人员。”陈乾金分析说,屋主享有对其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可以拒绝他人使用其房屋,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对“紧急避险”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陈乾金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受害人身受重伤,其权益受到损害是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消防官兵如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确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实施,而且实施这一行为不会给屋主造成损害。或者说,其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生命相比,是较轻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消防官兵如强行使用屋主的楼梯,实施救援工作,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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