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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唐慧案二审,永州市劳教委主任出庭,并透露——

唐慧此前三次被呈报劳教均未予批准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03日   05 版)

    2013年7月2日,长沙,“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在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引来很多媒体关注。

    CFP供图

    7月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劳教制度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大背景下,交织着情理法以及家庭和社会悲剧的唐慧案,受到了广泛关注。

    今日的二审,跟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不一样的是,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永州市劳教委主任蒋建湘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参加了庭审。他表示:“这个案子影响很大,我有责任出来。”

    他的这种姿态,以及湖南省高院对这次庭审的开放态度,也得到了原告方的赞赏。

    8时30分许,审判长张坤世宣布庭审正式开始。张坤世说,这次庭审,是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详见本报4月13日报道《唐慧案庭审:劳教决定是否合法成攻防重点》)。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起因是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她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女儿被迫卖淫案”而不断上访的唐慧被劳教的消息传出后,舆论一片哗然。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

    随后,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向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永州市劳教委拒绝了上述要求后,唐慧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的庭审焦点是,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永州市劳教委的行为违法。

    今天,审判长张坤世把这次庭审的焦点归纳为三点:一是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如果永州市劳教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方式、范围和数额是什么;三是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唐慧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跟一审比,二审在庭审的争议焦点中增加了关于赔偿的内容,“是个积极可喜的变化”。

    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互发问阶段,一个意外的情节得以披露:今年5月29日至31日,湖南省高院行政庭5名法官曾到永州调解此案。

    上诉方律师问了这一问题后,永州市劳教委办公室主任罗功军说:“唐慧上诉(至省高院)以后,高院到了永州找我们,问是否愿意调解,我委表态是同意的。”

    他说,永州市劳教委当时基本同意唐慧的赔偿请求,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永州市劳教委还同意依据湖南省劳教委行政复议书的措辞,向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且另外给唐慧10万元。

    但罗功军表示,这10万元是为了让唐慧“回归正常的生活,特别是考虑她女儿的情况,希望有正常的成长环境”,所以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给予唐慧的救济。

    蒋建湘也补充道,一审虽然胜诉了,但考虑到唐慧家庭的不幸,“我们放低姿态,给予赔偿,甚至给予赔礼道歉……。”

    但是,这次调解,永州市劳教委也提出了几点要求,其中之一是要唐慧撤回上诉。

    这次调解最后未能成功。至于失败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罗功军称,调解失败是因为“唐慧要求不追究她在以后上访或反映诉求中的违法行为”,唐慧则称,从未做这样的要求,是永州市劳教委没有诚意,答应先出具的赔礼道歉书未能出具,而且,她也不同意撤回上诉。

    唐慧的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律师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在一审判决后,不但同意唐慧的诉讼请求,还愿意给10万元的救济,说明永州市劳教委知道自己错了,才会有这样的调解方案,否则不可能接受唐慧的诉讼请求。”

    从庭审的进展来看,双方的意见跟一审比没有什么变化,永州市劳教委仍然表示,虽然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撤销了该委的劳教决定,但并没有确认劳教决定违法,反而认定了劳教决定的合法性。“复议决定之所以撤销劳教决定,是认为我委没有考虑到上诉人女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忽视了人文关怀,构成不当”。永州市劳教委在答辩状中强调:“不当不是违法。”

    答辩状称:“‘可以’一词的使用,表明我委针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采用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处理方式有自由裁量权。”

    然而,上诉方却认为,对一个公民是否采取劳教措施,不是一个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唐慧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表示,跟劳教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授权劳教委在决定是否劳教上有自由裁量权,“劳教与否,不是自由裁量行为,而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这里没有裁量的空间”。

    蒋建湘说,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说明我们对上诉人女儿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周,人文关怀不够,在此表示歉意。”

    接着,他又透露了一个这样的情况: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前面还有三次向永州市劳教委呈报,要对唐慧进行劳教,“依据事实,依法都可以批准”,但未予批准,“我本人参与了研究讨论,说实在话,想着遭遇巨大不幸的上诉人的女儿,我实在不忍心批准”。

    蒋建湘说,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其中交织着太多情、理、法难以调和的矛盾。他坦言,当时就明白对唐慧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处理,“肯定会面对公众的拷问和质疑”,但他称永州市劳教委的决定是“忠于法律”。

    12时50分,湖南省高院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本报长沙7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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