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图片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欢迎关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平台

二维码

2013年07月1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百姓说话

连环境公益诉权都可能被垄断吗

严辉文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10日   02 版)

    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单独给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令人大跌眼镜。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就环保公益诉讼问题对4714人进行了一项专题调查。结果显示,51.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正在关注《环保法》修改,54.8%的受访者直言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更是有84.7%的受访者担心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容易产生寻租腐败。(《中国青年报》7月9日)

    公益首先姓公,大道宽广任我行,才是公的常态。一旦垄断之手把住大道的入口,道路再宽敞,公众恐怕也难以入其门而行之。过去公益慈善长期为一些官办机构所垄断,它们拥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相当过硬的行政手段,相对集中的社会资源,理论上应该可以集中力量办大慈善,可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如今,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必然形成垄断公益诉讼的局面。知名法学教授徐昕认为,将环境公益诉权给一家的规定,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了极其狭窄的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初衷;另一方面,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环保公益诉讼的实践看,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这方面的能力和态度如何呢?据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企业会员中有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25家,理事单位100家,会员单位157家。值得注意的是,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名的排污企业大都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一些曾经的排污大户,也赫然成为这个联合会的成员。

    环保公益诉讼显然也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说,这些年一些环境污染事件,更多的不是被环保部门主动查处,也不是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所发现,恰恰相反,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保人士的贡献更大。 

    如果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被排除在环保公益诉权的范围之外,情况又将如何呢?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排污的会员企业,举起诉讼的大棒吗?

分享到:
微博上的“坏消息综合征”
稳步世界500强的喜与忧
让检察官敢于“越级报告”
波士顿爆炸案高额赔偿金的启示
留美学法律不只是为了就业
连环境公益诉权都可能被垄断吗
我们向“好莱坞”学什么
望校兴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