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12日电(实习生钟鸣 记者董碧水)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消防总队于近日出台并实施《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浙江省专门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规章。
《规定》明确,业主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必须明确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如委托物业等)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费用,规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依《浙江省消防条例》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统一管理机构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全面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