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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不合情理的善款转捐伤人心

胡印斌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16日   04 版)

    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其生前学校聊城市文轩中学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对此,学校称“这些都是按协议执行的”,聊城慈善总会则表示,“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人民日报》7月15日)

    原本是为贫困家庭募集的捐款,却被募集方转捐慈善总会,这样做是“不合情理”的。

    闫森的家庭两年来饱尝疾病的困扰,不仅他自己患病,他的姐姐闫淑青也患了尿毒症。社会爱心的捐助,或可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校募集的31万元善款,不仅是对闫森捐献器官的表彰,也是这个家庭的救命钱。如果说有“需要”才可以申请救助,这样的“需要”就是最好的理由。

    学校作为组织捐款的一方,并非善款的所有人,没有自行处置善款的权力。即便有转捐的意愿,也应该考虑受捐对象的实际情况,并征得捐款人的同意。而从现在的情形看,一方面,学校与闫森家长签订的《捐款协议书》表述模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谓“捐款目的达到”,可以有很多理解,不能说姐姐闫淑青完成了器官移植手术之后就达到了目的。这样的强行转捐过于冷漠,完全无视闫森家人的经济困境和情感。

    另一方面,“35个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师生代表的签字”,也很难说就能代表全体师生和家长的意愿。特别是,一旦将善款转捐慈善总会,则以前师生和家长的捐款意愿就被扭曲、变味了。

    此外,聊城市慈善总会贸然接受了这样一笔善款,也不妥。其所谓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的说法,也未免过于霸道。哪一项规定谈到了慈善总会可以“只进不出”?因此,有必要对这样一笔捐款的流动启动调查,查一查这中间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给爱心捐款人士一个说法,还贫困的被捐助家庭一个公道。

    其实,短短几天就募集善款31万元,足见学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的浓浓爱心,也从一个侧面展示出15岁少年闫森让人动容的一面。他的生命停止了,而移植了他的器官的5个人,却延续了生命。在器官移植刚刚起步、器官资源依然稀缺的今天,这样的爱心行为理应受到鼓励。

    只有爱心的互动,才可能激发出更多的爱心,也才有可能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到器官捐赠行列中来。如果总是人为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会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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