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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5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数次打赢官司,却没得到正义

民告官立案十年未开庭的背后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25日   07 版)

    状告市政府,10年未等来开庭的陈小东,在中国青年报报道刊发的当天终于等来了第一次庭审。

    陈小东是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居民。2003年,因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他愤而状告保定市政府。然而,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10年间,此案从未开庭。有律师称,该案可能创造了中国行政诉讼史上超审限最长的记录(详见中国青年报7月23日报道)。

    今日,陈小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3日9时,该案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开庭。记者随后与保定市中院宣传处负责人联系,证实此案确于昨日开庭。

    陈小东说,此案另有案中案。2002年9月,他的房子遭强拆后,他起诉了保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定市拆迁办”)。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终于赢了官司,获得了拆迁办的裁决书,但裁决书却出现诸多问题。他再次起诉,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

    让他无奈的是,每一次开庭审理,法院的判决无一例外地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结果却是无人负责。在诉讼成本增加的同时,他也备尝维权的苦涩。

    “我一个小老百姓,被他们折腾得够呛。”陈小东说,他一直坚持依法维权,却没料到赢得了官司,却赢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难堪的是,由于经常通过信访途径督促保定市中院开庭,他还成为当地的维稳对象。

    “你说我冤不冤?”这个说话慢且从不大声大气的男人问。

    市拆迁办被判“行政不作为”

    遭强拆后,陈小东在律师的建议下,先是起诉了保定市拆迁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保定市路网建设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后,陈小东一直没有与该单位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为此,他曾要求保定市拆迁办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但拆迁办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不裁决。

    拆迁办的辩护理由是,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旧区改建,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和补偿安置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办法,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规定。”“我办不负责审批,只办理拆迁公告的发布。故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拆迁房屋纠纷,我办不予裁决。”

    经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发现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与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条例》相抵触,“作为下位法是不能生效的”,更重要的是,该《办法》已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7号令废止,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拆迁办的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定市拆迁办是法律授权的城市拆迁安置管理的职能行政部门,其职责就是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管理和裁决,陈小东要求保定市拆迁办依法裁决“是合法的要求”,“对陈小东的要求裁决不予受理和答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由此判决保定市拆迁办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出拆迁安置裁决。

    一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2003年11月,保定市中院的判决结果是“拆迁办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至今未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判决并无不当,拆迁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也支持了自己的诉求,陈小东说,进入司法程序后,他准备材料,寻找证据,来来回回被折腾,好在胜诉了,“我想这次该有个结果了吧,没想到这还只是个开头”。

    而在找拆迁办的过程中,拆迁办工作人员一直强调拆迁前出具的《限期拆迁通知》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上面盖的印章也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他们一再让我去找市政府解决,我连找哪个部门都不知道,心想,要想让市长知道,就干脆起诉吧”,陈小东说。

    2003年3月,他向保定市中院状告市政府。

    打赢了官司,却没得到合理的补偿

    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于2003年12月出具了一份《关于对永华中路76号保定市黑豹电器销售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决定》,要求对陈小东的230平方米门面房按128.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101.8平方米的库房分别补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

    然而,这份裁决书上,落款处除保定市拆迁办外,还有保定市路网指挥部的签名及印章。从程序上看,保定市路网指挥部根本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从形式上看,该裁决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和权利。

    更重要的是,补偿款跟此前陈小东不同意的金额完全一致。

    无奈之下,陈小东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裁决。

    这一诉求再次获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该院一审认为:“拆迁办没有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而作出补偿决定,依法无据,并违反法律程序,是不正当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2004年4月该院作出判决:撤销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责令该办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新作出裁决。

    保定市拆迁办仍然不服,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上诉至保定市中院。

    这一次,保定市中院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南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12月,南市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保定市拆迁办的裁决确实问题重重:“因保定市路网建设指挥部不具有裁决的职能,而在决定上署名盖章,系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并且认定拆迁的裁决“未作出对陈小东的补偿”。

    因此,南市区法院作出了跟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保定市拆迁办再次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保定市中院在2005年3月的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又一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就是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拖我,折腾我。”陈小东说,历经这么多次开庭,每次他都积极准备,认真应诉,但在此期间,保定市拆迁办多次不到庭应诉,“有时候法院通知这一天开庭,我方去了,结果一到法院,市拆迁办根本就没来人,法官只好说延期开庭”。

    更令陈小东失望的是,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干脆就当起了“甩手掌柜”,怎么督促,也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出具裁决书。

    状告市政府等了10年终于开庭

    起诉保定市政府立案也有曲折,陈小东原本没想到能够立案。

    然而,在他立案后回家的路上,就接到了保定市中院给他办理立案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让他赶紧回来,并且把《立案通知书》和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票据带回,“说不能立,要把钱退给我”。

    陈小东当然没有回去,但案件也一直没有开庭,到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在这期间,这个甚至连自己都认为自己“太老实”的男人,突然发现竟然成了当地维稳的对象,“每当有重要会议或者重大节日,我就会接到电话或者被盯着,不让我外出上访”。

    他也确实没怎么给当地政府添过乱。由于超过审理时限太长,他今年跟律师一起重新写了一份《行政起诉状》,交给了保定市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600万元”。

    面对保定市中院一位庭长“要价太高”的质疑时,他说,“我跟庭长说,这只是我的诉求而已,可以商量,你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7月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跟保定市中院联系采访后,陈小东很快打来电话,说保定市中院刚刚联系他,让他别找记者,答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

    2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的当天,保定市中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盼了10年,一直想在此案中站到原告席上的陈小东却没有出庭,“毕竟是民告官,心里还是有些担心”,他的两位律师参加了庭审。

    这次庭审从9时一直开到14时多。保定市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称,陈小东家被拆的门面房属于市政公用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并有利于城市改建。“鉴于此,被答辩人(陈小东)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你自己的微薄之力,而不应当干扰政府合法的规划建设工作”。

    答辩状还称,2012年,陈小东在市拆迁办的协调下,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较大幅度低于市场的价格,安置商业门面房约300平方米,另外,双方约定50万元安置补偿费用。“被答辩人陈小东写下保证书,签署拆迁协议后,保证朋友、亲属、朋友不再上访、上诉。”

    答辩人请求保定市中院驳回陈小东的诉讼请求。

    陈小东承认,他确实在市拆迁办的协调下,买了商业门面房,但他否认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我买的价格,跟市场价格差不多,这不能算是补偿”。

    他说,约定的50万元安置补偿费,他多次找市拆迁办,却始终未获支付,“他们拖了我这么多年,现在还在拖。我除了走司法途径和上访,别无他法”。

    今日,保定市中院宣传处负责人在电话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该案为何拖了10年没开庭的问题,他需要请示领导后才能作出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前,未获回复。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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