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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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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为什么改变了看法

冯雪梅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30日   10 版)

    人们至今也不清楚霍姆斯大法官为何改变了初衷。

    对于一个曾经3次负伤的联邦老兵而言,霍姆斯对军队及战友的热爱,足以让他对任何反战言论保持警觉。他也确实这么做了。在前3次的审判中,他都赞同惩罚“不当”言论,可是这一次,他却写下了反对意见——不支持对“反战者”的有罪判决。

    少数派的意见并不足以改变审判结果。霍姆斯的深远影响在于:他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标准——是否造成 “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危险。一战期间的美国,鹰派政府占据主流,任何反战言论都受到限制。威尔逊总统敦促国会迅速通过了《反间谍法案》(1917年),法官指示陪审团,只要发现被告的言辞“不忠诚”,即可治罪。不少德裔人改名换姓,连德国泡菜也改称“自由卷心菜”。

    1919年3月,最高法院同时审结了3起涉及《反间谍法案》的案件,大法官们一致通过了霍姆斯撰写的判决意见,认定违反《反间谍法案》就构成犯罪。即,任何人不得“恶意煽动或试图煽动不服从、不忠诚、叛变或拒绝执勤”,不得“恶意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服役”。

    8个月后,最高法院审理第四起《反间谍法案》的案件,霍姆斯大法官却“翻牌”了,他不赞同对散发反战传单者处于监禁,因为他们不会造成“任何迫在眉睫的危险”。

    尽管对“大法官为什么改变了看法?”一直争议不休,“刻不容缓”和“迫在眉睫”却拓宽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且为此后的判决,提供了先例。可这并不意味着言论绝对自由,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宪法条文与具体案例之间,时常处于微妙的平衡中。

    比如,不存在即刻危险的言论可以被容忍,要是这些言论伤害了其他人,怎么办?两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判了一起“言论自由“的案件,就再次引发了有关自由边界的价值冲突。

    案件起源于一场葬礼。斯奈德的儿子在海军陆战队服役,不幸在伊拉克战场阵亡。举行葬礼的当天,反同性恋的教会组织举行示威游行,他们打着相当令人反感的标语,声讨军方对同性恋行为的过度宽容。

    当晚,沉浸在丧子之痛中的斯奈德,在电视里看到了令人心碎的画面——那场在葬礼举行时的示威游行,“上帝仇恨同性恋”、“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之类的标语,深深刺痛了一位丧子老父。

    此案争议的焦点,并不在同性恋是否合法,而是言论自由如何确定。最终的投票结果是8∶1,法院判定持极端言论的教会胜诉。罗伯茨大法官执笔判决意见,他写道:“为了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虽然反对意见一针见血:“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可法官们依然要保护 “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这是自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反种族歧视的广告,批评南部地区的警方打压民权人士和示威学生。由于把关不严,广告的部分细节失实。蒙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起诉《纽约时报》,要求巨额赔偿。

    两次败诉之后,《纽约时报》上诉至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驳回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意见中,他们强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限制……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和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事实,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

    作为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沙利文案”此后屡次被提及。法学教授、《纽约时报》的特约撰稿人安东尼·刘易斯,专门出版了有关此案的著作,中文版颇有意味地将其译为《批评官员的尺度》。老新闻人刘易斯的过人之处,不只在他对“沙利文案”客观、详细而又引人入胜的描写,更在于其对“言论自由”的反思。刘易斯不是绝对自由的鼓吹者,相反,他对媒体权力的扩张持审慎态度,因为“媒体并非永远扮演正面角色,他们偶尔也会作恶。”

    在随后的著作《言论的边界》中,刘易斯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的思考。他认为,“第一修正案承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不仅是表达的自由,更是思想的自由。”

    要知道,“那些被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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