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网传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的一名张姓交警,因儿子考上大学,在当地某酒楼大摆20桌庆贺。举报人称,张某广发请帖,有敛财之嫌。举报人还表示,自己是一名司机。此外,受邀宾客中,不乏司机或汽修厂工作人员。
8月5日,南郑县纪委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高度重视此事,正在进行调查,如有结果会第一时间通报。南郑县公安局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当地规定,宴请上限为10桌。如果举报属实,则存在违规行为。此外,县纪委和局里都要求,公职人员进行此类宴席必须向纪委部门报批,通过后才可进行。”
8月6日,南郑县公安局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5日下午局里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证实了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张某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此前是停职调查,并非媒体报道的停职处分。”他说。
南郑县公安局纪委提供给中国青年报的调查结论显示:当事人张某现为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三级警督。8月4日12时,因儿子考入大学,为答谢亲友关心,在南郑县大河坎某酒店置办酒席24桌宴请亲朋。参与宴请人员除其亲戚、战友17桌,同学、朋友、单位同事4桌,其子同学两桌外,另有两家汽修厂负责人受其亲家相约参加,共计186人。当日共收贺礼43700元。
“局里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由本人在交警大队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对所收礼金予以退还。同时,在全局通报批评,并在全体民警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南郑县纪委于今年6月就曾发布《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其中几点细则值得关注:其一从宴请规模上规定,“邀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挚友,除亲戚外宴请不超过10桌”;其二从宴请对象上规定,禁止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参加或收受其礼品、礼金;其三,从报告制度上规定,“镇主要领导向县纪委报告,副职以下人员向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宴请规模、范围等”。依据调查结果,张某存在明显违规。
记者在梳理了重庆、广东、浙江、湖南等多地针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则内容后发现,不同地区虽在细则设置上略有不同,但管理思路大致为两点:首先,从人数、场地规模和礼金等三个方面限制干部宴请规模;其次,均要求宴请前后依照申报或报告制度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不过,并非所有人都支持“限桌令”。一名出席张某宴请的,当地交警部门指定维修点的汽修厂老板向媒体表示:“(我)参加了宴席,也随了份子。这是小事,人之常情。”此外,网上亦有观点认为:生子庆祝、给老人祝寿等是个人权利,随礼表示心意更是人之常情,若以强制命令遏制,机关干部难免游离于社会人群之外。
官员是否该因手中“公权”放弃部分个人权利?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正是基于传统文化和现实考量,所以无论是中纪委还是各地出台的规定,仅要求干部限制或减少宴请规模,而并未不近人情地“一刀切”。
“对出席人员、规模和礼金要求细致,正是为了给官员在亲友间合理宴请留出空间。惩罚、严管的目的是避免干部借婚丧嫁娶获得个人利益。”他认为,官员大张旗鼓宴请不外乎两种心态:其一受当地风气影响,碍于人情、习俗不得不办;其二便是借机敛财,借机拉帮结派或与企业家等利益方搞好关系。
记者查阅了中纪委相关法规注意到,早在1989年中纪委颁布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作出了类此处罚规定。
“这次事件中,作为交警大队警员邀请定点汽修厂老板肯定是违规的。官员和相关企业间是存在利益关系的。汽修厂日后有求于交警大队,执法难免面临困难。限制宴请,是为确保官员在执法和行政行为中更具客观性。”他说,“对于官员公权和私权的界定,学界的基本观点是:既然身在其位,手握公权,官员的个人言行不可避免具有公共性。因此,不能按照对待普通公民的标准去判断。”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也表示,以目前的政策规定和执行程度,远没到探讨“是否过严、损害官员个人利益的地步”。
“官员因私事宴请整体仍然呈现名目繁多、范围大、礼金重、频率高的态势。因为当前舆论风口较紧,一些官员开始巧妙处理了。比如请客方式由一次大规模操办变为多次小规模宴请、地点选在外地、假借亲属朋友名义等。”她说,“包括多地政策中提到的上报政策,大多为‘自主性’上报。我觉得应该更具强制性,更加严格,还应由纪检、组织部门共同核实上报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庄德水指出,单纯依靠当地纪委推动监督,动力不足。“首先,宴请现象在基层政府数量巨大,仅依靠地方纪委查处,难度很大。其次,这很容易令纪委工作陷入被动。比如纪委要查处交警大队的公务人员,按照当前的纪检体制,还需同级交警部门主管负责人的配合。但作为交警的上级部门,很难有查处的积极性。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