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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2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消费者丧失知情权 “汽车三包”被指先天不足

本报记者 钟天骐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22日   09 版)

    “汽车三包”正式施行进入了倒计时,然而从年初到现在,消费者和媒体的声音却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经销商抬高车价”、“退车几乎没有可能”、“故障零部件如何鉴定”、“维修车重新进入流通市场”等质疑喧嚣尘上。日前,由广州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在路上·汽车消费大家谈”论坛上,各方专家除了对全新的“六感购车体验”进行了解读,同时也把目光对准了“汽车三包”的争议问题。

    汽车三包与“消法”相抵触

    一份由汽车投诉网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汽车投诉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要求赔偿”的车主投诉占比居首,达到38.45%,超过“要求维修”的诉求。由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施行的日渐临近,消费者对“赔”有了更加强烈的诉求。然而,广州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王月告诉记者,“‘汽车三包’的某些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抵触的。”

    王月说,“汽车三包”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35日,或因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的,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提及零部件需要维修多少次才能退换的条款,这一规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只和车企常年探讨,而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参与就出台‘汽车三包’政策,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种失误,‘汽车三包’先天存在不足。”广州工商局的陈军梅告诉记者,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中,所涉及的仍多是车辆维修、退换等“框架性”条例,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三包”并未过多涉及。

    同时,在新政策配套措施中,曾经列入退换范围的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均被排除在退、换行列之外,且对于电动车产品的“三包”也无明确规定。“从目前出台的规定来看,‘汽车三包’对消费者不利。如果不出台更为详尽的细则对模糊地带进行明确界定,这个政策真的没办法推行。”陈军梅说道。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元春说,即将施行的“汽车三包”只是国家质监部门制定的法规,如果消费者与车企打官司,法规只能作为审判参考,效力不大。建议我国政府出台《汽车消费法》,法律条款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更强大的法律效力。“美国保障汽车买主的《柠檬法》可以作为成功案例供我们参考。”

    概念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汽车三包”配套文件中提出,针对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各地质监等部门将从民间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然而几天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公开表明“专家名单不公开”,再度引发争议。

    国家质检总局称,名单保密是为了确保技术咨询专家在开展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中不受来自各方的影响,同时出于对专家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消费者的心中却画了一个问号:“连是谁给我鉴定车的知情权都没有,这检测结果怎么让人信服?”专家库的技术人员多出自整车设计、制造及售后维修领域,他们多与汽车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这层关系甩不开的话,其做出的鉴定很难让人信服。

    “事实上,专家库的成立主要以调解意见为主,他们可以为三包问题的鉴定程序提出意见,也能就技术问题达成一个专家意见,但这并不是最终鉴定,所以消费者在举证中耗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仍难把握。”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说。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闫建来对记者说:“在当前质监部门汽车鉴定设施不完善、鉴定队伍力量不足的前提下,成立专家库是无奈的选择。”从长远来讲,整个汽车市场的完善靠的应该是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汽车企业的良性竞争。强制性的三包法规只是汽车产品质量要求的起点,即将实行的三包标准已经比较尽职地明确了汽车产品质量的“最低标准”。而中国汽车整体质量及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还有赖于更多、更完善、更专业、更权威的第三方评价体系。“相比于实际的操作意义,汽车三包的概念意义更为重要。政策的制定、媒体的强烈关注,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维权意识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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