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8月21日电(通讯员梁宗 记者周凯)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在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主管校产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这3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许晓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许晓鸣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兰某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钱某、朱某贿赂的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