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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经济时评

银监会八项禁令能否落地

刘武俊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06日   10 版)

    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产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乱收费……今后,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或将受到约束。近日银监会表示,我国首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已于8月30日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法规。此前,我国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银监会曾出台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9月5日《新京报》)

    此次公布的《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指引》针对银行服务制定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五条是针对近期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忽悠”的问题。

    近期发生的“泛鑫保险中介高管携款跑路事件”就是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典型例证。上海银监局发现有4家银行共10名客户经理存在不同程度向客户私自推介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泛鑫保代公司承诺客户年化收益率达8%到10%,并以高佣金吸引银行客户经理私下售卖,最终其实际控制人陈怡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频频发生的理财产品违规代销事件,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也让银行业机构形象蒙羞。

    “忽悠”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是一些银行从业人员惯用的伎俩。这种“忽悠”主要体现在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销售产品、违规代销产品等。《指引》规定,银行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得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据银率网报告显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超过三成的消费者经历过误导现象。有30%的消费者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未进行任何风险揭示;在银行代销的产品中,将保险当做银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的比例达39.42%。

    银行不能只管销售而不管风险提示。作为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投资风险拥有知情权,银行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及投资风险。实际上,不少信用卡、理财产品纠纷都与银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有关。

    建议建立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强化对理财市场的监管。对于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取缔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等。

    建议加大对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力度,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机构必须切实尽到监管职责,不能消极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要督促银监会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新闻媒体也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曝光。

    建议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也只是银监会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金融消费者不是“钱多人傻”、任人宰割的“软柿子”,其消费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等金融从业机构岂能沦为坑蒙拐骗、忽悠欺诈的“金融骗子”?一言以蔽之,坚决遏制一切坑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期待银监会的八项禁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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