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4时许,舒兰市民张晶在南城街附近一无人居住的平房被一伙人莫名拆除,她直到当天17时许接到邻居电话才得知,气愤之余张晶来到派出所报案,结果民警告诉她,开发商准备拆别人家的房子,结果错把她家的房子给拆了,而且拆迁的人早上就已经来报过案,承认了自己误拆别人房子的事实。(《新文化报》9月5日)
开发商“拆错”房子的事情多次发生,但他们因为“拆错”而“摊上大事”,到现在为止不曾听说过。拆错与强拆,手段不同,结果相同,而拆迁成本则大大降低。经历过征地动迁的人都知道,拆迁动员与协商一般要经历曲折的过程,包括补偿谈判,此次被“错拆”的市民张晶就属于这类情况。按理说,拆迁征收方对各家各户的情况是了如指掌的,说把张家的房子当成李家的房子给错拆了,谁会相信?
“拆错”的人先去报案,又说明了什么?据警方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拆房行为够不上刑事案件,警方只能负责从中协调。可见,错拆的代价并不大。曾经有过更雷人的“拆错”:2010年5月的某个凌晨,在开封市中心鼓楼广场,一户人家正在睡觉,突然闯进一伙人把他们拖出去,然后推土机将房子推倒,家当都砸在里面。事后当地政府通报称,该户房子还不具备拆迁条件,是开发商搞拆迁时“拆错了”。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但被“拆错”的业主除了接受 “协调”,并没有别的选择——胳膊拧不过大腿。
去年哈尔滨发生一起半夜强拆案,6户居民在睡梦中被强行拖出,房屋瞬间被推倒,一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而当肇事者归案后,官方竟说是“临时工干的”。
不用说,舒兰市这户被“拆错”的人家,面临的也将是接受“协调”的选择。因为派出所已经说得不能再明白:只能负责协调。住建局征收办也是一样的态度:开发商拆错了,双方应坐下来协商,反正房子归根结底是要拆的。“反正要拆”,就可以“拆错”,这是什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