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6日电(记者王梦婕 何春中)今天,中石化“牛郎门”受害人名誉权维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职员张某,以“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两家网站“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对网络谣言进行转载(及配图),涉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两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万元。
中石化“牛郎门”源自2013年初的一则热门网帖。该网帖称,新加坡某销售公司在参与色谱仪采购招标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某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处女处长,暗箱操作并最终获利。网帖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内容一时疯传于互联网。
8月20日,上述谣言的制造者傅学胜被上海警方刑拘。据傅供述,由于其2012年参与中石化一项目竞标失利,为泄愤而编造中石化“牛郎门”。
“除了造谣者,相关网站也应该对传播谣言负有一定法律责任。”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之所以选择起诉两被告,在于被告之一在没有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对来源“莫须有”的网络谣言进行了转载,并且加上了“想当然”的臆想评论,配上了极易产生误导、与原告毫无关系的图片,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之二作为谣言的国内首发论坛,在接到原告代理人的谣言确认函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原告名誉权遭受更大损害,“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责任。”
被告“IT商业新闻网”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信息系原文转载而来,文中提及“牛郎门”时用的是“有网友爆料”字样,且通篇未直接点出原告姓名,也对原告进行了采访,“网站方面没有过错”。他同时承认,网站转发时没有向原发媒体核实,配图也不是针对新闻内容发的。
被告“中华网”委托代理人答辩称,网站并非该谣言的首发地,当时也未接到原告要求删文的通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对论坛进行了适当管理。在接到原告诉状后,我们马上就删除了此类信息。”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双方代理人对证据存在异议,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案将择期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