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被判刑,行贿的照样当官?近日,公安局局长白勇强行贿5万元却未被追责的消息成为网络热点。9月23日23时34分,白勇强被停职。
这个迟到的停职决定,距他正式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已经过去了8个月。
记者调查发现,同时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还有另一公安分局的副局长任启彦,行贿1.7万元的他至今未被追责。
白勇强原系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启彦的职务为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副局长。他们共同的行贿对象是其上司——天水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史居平。
今年1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史居平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款、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巨额非法财产共计496万余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这份判决书同时认定白勇强、任启彦等公职人员存在行贿行为。4月9日,甘肃法院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共出现“白勇强”14次、“任启彦”26次。法院审理查明,白勇强在秦州公安分局工作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白勇强在证言和自述材料中证实了这一说法。他称,他先后给史居平送了大约5.2万元。
据了解,白勇强在1995年前后通过朋友介绍与史居平相识。“按我们这个地方的风俗,朋友之间过年过节去拜年都要拿点钱……我在公安局工作,给他拿点钱也是为了让他把我关照一下。”白勇强称。
2000年以前,由于那时工资低,他一般送500元或者1000元;2000年、2001年春节期间,他每次都送5000元。
史居平也承认,白勇强逢年过节都给他送钱,“一共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
彼时,史居平担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而白勇强是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启彦也在秦州公安分局下辖的派出所任职。两人都是其下属。
白勇强表示,2005年以后,他看不惯史居平的一些做法,另外他任副局长后,史居平不给他报正科级待遇,此后,两人逐渐不来往了。
任启彦的行贿数额要小一些。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他同样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7万元。
“送钱一是为了感谢他,二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给我工作上给予关照。”任启彦在证言中表示。
2008年8月,任启彦还是秦州区北关派出所教导员,局里派其到江苏省宿迁市学习,“我很感激局领导对我的信任,学习回来后的一天中午到他家送他1万元”。
此后,2009年、2010年及2012年的春节、中秋节,任启彦多次到史居平办公室送钱。
另外查明的一个事实是,在任启彦被派往宿迁市学习的当年年底,史居平安排任启彦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而史居平与涉案人员存在经济往来。
次年,任启彦任秦州区石马坪派出所所长。
白勇强同样步入了升职之路。2012年12月,白勇强被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县公安机关督察长。
史居平的辩护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近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审宣判后,史居平没有上诉。也就是说,该判决已于今年2月初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显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不过,史居平一案的判决对白勇强、任启彦的仕途并没有产生影响。
转折发生在今年9月。据新华社报道,张家川一名中学生网上发帖“造谣”被刑拘(9月22日,有关部门撤销刑事案件,对其行政拘留7日)。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在上述判决中被认定为行贿。
遭到网友及媒体的质疑之后,9月23日23时许,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9月23日,张家川县委召开常委会议,根据市纪委建议,决定停止白勇强担任的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天水市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近日已有不少媒体来电询问此事。新华网则援引张家川县委方面的消息称,白勇强停职与史居平案有关。
暂未走上舆论风口浪尖的任启彦,目前依旧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副局长。
事实上,除了白勇强、任启彦之外,史居平曾任职的秦州区另有4名警务人员对其行贿。他们是: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湖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王举纲、石马坪派出所教导员武剑锋、看守所所长刘顺祥及皂角派出所所长马引吉。
判决书载明,马引吉、王举纲、武剑锋、刘顺祥的行贿数额分别为9000元、1.9万元、1.8万元和2万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6起事实,有的行贿人已证明送钱时有明确的调整、提拔的请托事项,史居平也供述部分行贿人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至于史居平是否因为接受请托而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为他们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对此,不少网友仍有不解:受贿人已被查处,行贿人是否应被追责?部分有行贿记录的官员,为何仍然可以任职至今?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尔宝认为,如果行贿人行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应按照刑法进行处罚,“目前,当事官员被停职接受调查,说明追责程序正在启动。调查清楚之后,才会有最后的结果”。
闫尔宝推测,时隔8个月才开始追责,既可能是因为存在某些个人因素的主观干扰,也可能是相关部门追责程序设计得较为缓慢。“如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了及时互通信息的机制,就可以彼此间相互协调,对案件处理得更快一些,以减少案外因素的影响。”
记者注意到,“行贿人未被追责”的现象多次为法律人士诟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曾表示,有关部门为了取证的方便,往往会让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这在一定上削弱了对于行贿者的量刑力度。
“行贿人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收买官员,破坏市场经济建设,他们的行为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有媒体援引一位匿名检察人士的观点称。
本报北京9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