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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微博直播庭审对司法公开作用有多大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30日   08 版)

    “海淀法院将于今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一案。现在,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及来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9月26日上午9点23分,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发出了当天的第一条微博。

    随后的半个多小时里,“京法网事”微博总共发出8条有关此案宣判的微博,其中公布判决结果的那条微博,被转发了两万多次。

    一个月前,薄熙来案开庭审理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仅能容纳100多人,“济南中院”通过150多条微博、近16万字的图文,“直播”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专门撰文评价了此案的微博直播,称司法公开成为此次审判最大的亮点,在法院形象不佳和司法公信力较低的背景下,济南中院的审判实践赢得了几乎压倒性的赞许,虽然媒体和民众无法自由旁听,但案件审判公开达到这一程度远超预期,值得称许。

    最近,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直播庭审和宣判情况。9月中下旬,北京“大兴摔童案”开庭和一审宣判时,“京法网事”微博都进行了直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早在2009年,北京法院庭审直播网就已开通,今年又开通了官方微博,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或微博直播,有助于在第一时间传达权威声音,打消公众对司法审判公开公正性的质疑,掌握舆论主动权。

    记者注意到,对于近日密集的微博直播庭审,很多评论认为,这一举措对司法公开具有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

    其实,在规则和理念上,我国的司法公开早已有成熟完备的法律框架,从宪法到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在徐昕看来,法院在进行微博直播庭审时,核实、校对庭审记录需要时间,严格来说,这种“直播”其实是错时的“转播”,在信息发布及时性、完整性上不如视频直播。

    我国目前进行的网络和微博直播庭审有一个共同点:都由法院主持,哪个案件可以直播由法院选择、哪些庭审或宣判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或微博公布,都由法院说了算。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信息发布准确,但缺点也很明显:选择权交给法院,直播的案件公众未必关注,公众关注的案件比如高官涉嫌贪腐案件可能不会直播。

    另外,哪些信息通过微博发布由法院决定,有时会影响通过微博直播促进司法公开的效果。

    7月2日,刚刚开通3个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也直播了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但湖南高院的直播更集中在庭外,包括唐慧家属的旁听、媒体采访情况、安检入场等,属于庭审情况的微博只有两条:开庭时间以及宣布结束。

    这一做法被公众诟病后,十几天后的第二次开庭,湖南高院微博链接了湖南法院网对庭审直播的网址,并发布了二审判决内容。

    徐昕认为,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对于法院的司法公开来说,“不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属于法院可做可不做的工作。”

    在他看来,促进司法公开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庭审,这方面早已有了制度安排,只要不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目前一些法院在对待媒体旁听设定上选择性过强,有意设置重重障碍,阻碍媒体旁听的情形,应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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