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则消息,说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布了一个《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原创作品稿酬被提高了3到5倍。这份稿酬修订意见是在1999年版的基础上作出的。意见中,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拟为100至500元,翻译为每千字80至300元,改编作品为每千字30至15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至30元。此外,作者出书的版税率也从1999年的3%~10%,涨到了此次意见中的5%~15%。
看到这则消息,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国家机关发布工作性质的文件,如此脱离实际,实在令人费解。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目前涉及稿酬的具体单位,主要是出版社和报社、杂志社。而这些单位在近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中,多数已经转为企业,尽管事实上我们的这些企业距严格意义上的企业还有距离。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单位基本是以企业模式运作的。因为我们的出版制度宥于国情,与世界通行的出版制度有本质不同,它还是一个在制度上完全由国家垄断的行业。但在文化体制的改革中,具体到实际运作中,中国的文化出版事业已发生了一些变化,简单说,就是在国家垄断前提下,出版经营单位本身还是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经营方面的灵活性。
如果了解这个时代背景,我们就会发现国家机关发布这样一个文件,且不说它是否符合实际,单看它的条文如此脱离我们的现实,实在有损国家机关尊严。这个标准就如同国家给一家企业的产品制定价格,实在可笑。道理非常简单,这十多年来,凡经营好的出版机构,哪一家是执行30元稿费标准的?凡经营不好的出版机构又有哪一家能按时发得出千字30元的稿费?
一个极为简单的事实是,国家根本没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形同虚设的标准。凡依赖国家的出版单位,比如目前多数由作家协会办的文学杂志,不要说千字30元,它早就连千字10元的标准也发不出来。因为它不是严格的自负盈亏而是国家扶持的单位。那么在不改变国家拔款数额的前提下,制定这样的标准不是自欺欺人吗?而已经走入市场的出版单位,早就是按市场的规律在运行了。请问韩寒、郭敬明的书何时按以前的稿酬标准执行过?
国家制定稿酬标准是典型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如此脱离我们现实的做法早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稿酬标准,可以休矣!
谢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