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涂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和人民币1919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田学仁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田学仁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