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使遗产税不要成为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不要与普通百姓争利。除了将遗产税界定为高收入者税,不向中低收入者征收外,应该进一步明确遗产税的属性,是属于中央税收,还是地方税收,不过,我倾向于地方税收。根据其属性再确定其税款投向的具体领域,尽量将其用于民生领域,使公民意识到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京华时报10月9日)
这是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的。同时,他认为遗产税起征点应该定在500万元以上,将遗产税定义为富人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补充以缓解贫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笔者非常赞同刘剑文对遗产税的观点。可以说,遗产税定位为富人税,在改革上确立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原则,是遗产税一次税收本位的回归,是尊重税收规律,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
一是如果要开征遗产税,其课税对象是居民拥有并留给下一代的遗产资产,本质是对居民收入和资产的一次调节和再分配。在对居民收入和资产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目前存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
二是遗产税应不应该开征,要看各自国家的实际和改革需要。对于我国来说,开征遗产税完全必要,也符合发展实际。这是因为:首先我们国家尽管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税种较多,但都是小税种,现有税种无法承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比如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大税种,目前仅占税收收入规模的6%左右。所以,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调节,促进社会公平,从税制层面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遗产税的开征。而且目前由于税收改革受制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趋势是继续减税(综合税制),税收收入规模短时间无法扩大,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功能会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从其他层面建立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比如遗产税,是另辟蹊径的举措。
其次,从国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居民为了能够给自己的子女留一笔可观的财富,在生活方面省吃俭用,抑制了消费需求,使得整个经济发展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更为突出。当然,由于资产能够完全留给后代,很多贪官想法设法贪腐,助长了社会不良现象;另外,一些企业家也由于将资产留给后人的观念作祟,在经营管理上进行家族式管理,使得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出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没有建立真正的民族品牌。遗产税开征,可以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是什么样的遗产税?就是不与民争利的遗产税。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要避免的几个负面因素是:第一不能误伤中产阶层,这符合我国建设橄榄形社会的需求。因为中产阶层是橄榄形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橄榄形社会又是一个结构稳定的社会;第二避免重税负导致人才流失;第三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征税,防止逆向调节。不与民争利的遗产税,就是通过设置合理的减免税制度,比如设置高额起征点,让中产阶层不必承担税负,让较高收入者负担税收等,以避免遗产税开征带来的负面影响。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