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李隆丰再也没有赢回“海棠湾”商标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裁定,认为他利用政府部门宣传推广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及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抢先申请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的情形。”
至此,65岁的李隆丰与三亚市委、市政府、海棠湾管委会以及工商部门的商标斗法以彻底败诉而告终。
商标抢注有利可图
李隆丰2000年受海南省文昌市有关部门邀请,从香港来到海南。他以策划师的身份参与东郊椰林旅游项目策划。在参与东郊椰林旅游项目策划期间,他为保护自己策划内容的知识产权,2001年对该项目中涉及的地名、景观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东郊椰林”、“椰林湾”等。
李隆丰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惊讶地发现,这些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地名居然没有人关注。李隆丰看到了这些地名的潜在价值,从2001年开始,他委托海南一家商标事务所,大规模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东郊椰林”、“铜鼓岭”、“香水湾”、“海棠湾”等被申请注册成功。李隆丰最终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有10多个,申请注册的品牌达20多个,囊括旅游开发、酒店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等36类。
李隆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经过香港等多家知识产权品牌评审单位及专家评估,他持有的注册商标品牌价值达数亿元。
据了解,申报一个商标费用约2000元左右。品牌商标注册成功,将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限内,商标持有人可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品牌或进行品牌转让。
针对“李隆丰是在抢注商标,是注册商标的掮客”这一说法,李隆丰曾回应称:“用‘抢注’两个字不准确,因为没有人与我争,何谈‘抢’。如果说‘先’于他们,我表示认同。”
2005年6月8日,李隆丰委托海南一家商标事务所,申报了4件“海棠湾”商标,类别包括保险、金融、教育、文体、餐饮、宾馆酒店业等。李隆丰的“海棠湾”商标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最终注册成功,并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这意味着,日后,海棠湾发展这4类行业均不得以“海棠湾”及其同音、音近字甚至形近字命名,否则便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要交给商标持有者一定的费用获得许可方可使用。
之后不久,天津、重庆、海口等地的一些人士也纷纷申请注册不同类别的“海棠湾”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几乎涉及了日后海棠湾开发、建设、经营的所有行业。
“海棠湾”商标很快被北京一房地产公司相中,李隆丰最终以不菲的价格授权其使用手中持有的“海棠湾”注册商标。
直到2009年,三亚官方才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抢注,此时已是海南省正式启动海棠湾休闲度假区重大建设项目之后的5年,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入驻海棠湾进行旅游、商业等项目的开发,因商标产生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引发。
政府出面维权
三亚市委、市政府及海南省工商局因此开始成立“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一是代三亚市政府向国家商标总局递呈了情况报告,建议从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角度,重新审核被抢注商标;二是积极配合省工商局领导专程赶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异议;三是制定“海棠湾”商标维权计划,专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迅速申报“海棠湾”商标注册55个;四是指导商标代理公司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和已抢注的“海棠湾”商标提出商标异议,从多方面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
三亚官方的维权很成功,第一步即取得胜利。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
李隆丰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认定错误,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北京市高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李隆丰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香水湾、铜鼓岭、东郊椰林、椰树湾、神州半岛、南国黎寨”等与海南地名、景点有关的商标30余件,并且多件商标有转让记录。李隆丰还曾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希望高价转让“海棠湾”商标。
这些证据被北京市高院认为足以认定李隆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还指出,海棠湾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海棠湾休闲度假区作为三亚市政府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2005年5月规划后就已引起了媒体和投资人的广泛关注。“海棠湾”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李隆丰在知悉海棠湾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李隆丰对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亚市工商局提供给中国青年报的有关资料显示,在得知李隆丰申请再审后,海南省工商局、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及三亚市工商局再次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以争取“海棠湾”商标争议最后一锤定音。
2013年8月中旬,最高院的行政裁定最终驳回了李隆丰的再审申请,并认定李隆丰关于其申请注册多个商标是为了保护其创意策划成果的主张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海棠湾”商标案给了三亚官方一次深刻教训,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海棠湾”商标之争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三亚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商标纷纷被注册在先,这些都是三亚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三亚市工商局今后将加大商标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本地企业注册、使用商标,争创名牌的品牌意识,深入挖掘、引导商标注册,努力做好商标维权工作。
本报海口10月17日电
本报记者 任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