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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公权失范才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

包丽敏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0月30日   07 版)

    福建闽侯县中学女教师林鑫,因为父母家拆迁的事,与同为教师的丈夫被抽调至拆迁办工作,协助征拆她父母的房屋,随后又被停课40多天(见本报29日报道)。2006年本报就曾披露该县另一名女教师因为公婆家房屋拆迁未果而被突然“借用”到偏远农村中学工作的事。类似“株连式拆迁”近年来在各地一演再演,以至于2011年中纪委发文明确要重点查处“采取……‘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这样的征迁手法,往往隐含着逼迫当事者在“饭碗”与亲情、父母与“组织”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艰难抉择,是对道德伦常的破坏。一个法治社会,责任自负是基本常识,以被拆迁户的亲属为“人质”,以他们的“饭碗”和事业前程为胁迫,既损害被拆迁人的正当权利,也剥夺了被“株连”者的相关权益,是对法治精神和原则的背离与践踏。

    然而,具体到这起最新曝出的案例,有意味的是,闽侯县委宣传部给要求采访的媒体发去的说明函称,今年早些时候就有部分群众举报林鑫父母违法占地建房,要求予以拆除,而林鑫夫妇是被抽调去协助清违工作的。这背后似乎隐含着一个逻辑:对方违法在先。而对方的违法又似乎赋予或至少增添了有关部门采取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可道理真是这样吗?

    假定事实正如这份官方函件所言,林家违法占地在先,甚至我们还可以不妨假定这一违建行为在村里惹了众怒,民愤还极大,可即使这样,也不能构成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违法违规行政的理由。

    这一常识性的道理,有必要借着闽侯“株连式拆迁”事件,再一次加以强调。因为在近来一些热点事件中,仍会看到这样一种态度,即如果有人做了触犯众怒、令人憎厌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恶劣之事,只要有关方面出手干预或惩治,就一定有许多人不加分辨地一味拍手称快,而全然不顾“有关方面”有时也会弃程序正义于不顾,动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打击恶行。在那些一味拍手称快的人们看来,只要结果正义,有没有程序正义就不重要了,甚至为了一个看似正义的结果可以不惜扭曲程序。这就是为什么“以恶治恶”往往能在网络上赢得各种辩护、理解乃至欢呼称颂的原因。

    但这样的想法却根本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所谓法治,其精髓在于必须首先要求政府和公权执掌者守法,而非仅要求民众守法。所谓法治,是要求所有人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仅仅是执政者或握有公权力的人用法律去约束、规治民众。正如有论者所言:“守法应是政府‘第一形象’。”在这一逻辑的基础上,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公权失范才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

    所以,以闽侯“株连拆迁”事件为例,如果林家确实违建,那么理应得到纠正,承担该承担的违法责任——公平的好的秩序来自于对规则破坏者的追究,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姑息意味着对他人的不公正;但勿庸置疑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有关部门违背法治精神和相关法规的做法,则更需要反思和追责。因为,公权不守法,比起民众不守法,所带来的对法治的伤害、对执政公信的伤害、对公众对法律信任度的伤害,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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