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欠款20万元,债主追讨18年无果。2000年,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向该局发出“支付令”要求偿还欠款。此后,借款人也曾申请强制执行,但始终未果。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支付令”显示:“1995年,望奎县公安局申办的望奎县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向徐晓兰等5人借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未还,1997年7月,望奎县公安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望奎县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解体。后申请人多次向望奎县公安局索要,被申请人仍未还。”“要求望奎县公安局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总计59万余元。”
据了解,当年望奎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分别被任命为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双方最初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5年12月。
10月28日,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刘福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994年前后,望奎县公安局开始尝试第三产业,成立了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当时,打算组织人到俄罗斯做劳务,就是种菜,主要产品包括大头菜、白菜、西红柿等。但当时,公安局拿不出这笔启动资金,所以就考虑局里出一部分、劳务人员拿一部分,再从民间筹些款。我当时是望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大队长。”
“后来,我介绍的马占江第一次拿出了1万元,我拿了5000元。之后,马占江又出了4万元。第一年状况不错。春节前后,便还了我们1万元。此外,徐晓兰出的4万元也是经我介绍的。”他回忆道。
第二年,公司前往俄罗斯的人数有所增加。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对当地气候、自然条件不了解,公司种植的蔬菜全部被冻坏。“后来这批人就返回了,欠款就一直拖着。除去中间还过的1万元,再加上其他人的钱,一共欠了20万元。”刘福祯说。
据他回忆,事后望奎县公安局先后更换了数任局长。借款人多次催要,但始终没有结果。“后来才想到通过起诉追债。这件事情法院在宣判时并没有异议,因为票据、欠条、签字文件、公章等都很充分。几天后,法院就下达了支付令:要求望奎县公安局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39万多元,合计59万余元。”他回忆道。
支付令随即下达至望奎县公安局。在随后的15日内,因为公安局方面并未提出异议,刘福祯等人认为这次应当可以拿到欠款了。不过,此后数月,望奎县公安局仍未还款。“2000年,我们又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费用为10900多元。此前的诉讼费大概也是这个数字。到目前,这些钱我们还没拿到。”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手握法院“支付令”、强制执行等多重法律保障,借款人为何仍拿不到欠款?对此,另一位借款人马占江的解释是:“公安局方面说拿不出钱,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就该由法院负责。法院的理由是:警务用车、县委县政府所批的办公经费、罚款都不能用来执行还款。后来我们还拿到了上级信访机关的回复,大致意思是:此事已处于起诉执行阶段,不属于地方上访材料,责成黑龙江省绥化市进行处理。”
“我们多次前往中院、绥化地区信访部门、绥化地区内司委等机构,但都没有解决。”刘福祯表示,期间望奎县公安局一位时任蒋姓局长曾回复称:“自己是刚调来的,对此事并不知情。”后来又称,“执行与否是中院的事,有问题应当和法院协商。”
对于讨债经历,马占江的感受是在被“踢皮球”。“别的部门说是公安局和法院负责;公安局说拿不出钱;法院说无法执行,需要我们提供素材,证明‘哪些车不属于警务车辆’以及‘公安局账户信息’等,但这部分信息个人不太可能拿到。”他说。
马占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是刘福祯给我介绍的这个事。我和他关系不错,借钱不存在强迫或为难。那时我买了新房子,钱不够装修。楼款正好没交,想借出去挣点利息,年末拿到本金再交上房款。”
他表示,目前非常需要这笔钱。“家里亲戚都借遍了。2008年妻子得尿毒症以来,每年透析就得不少钱。现在,我们在江苏投靠女儿。当时借款是刘福祯介绍的,现在也全权委托他追债。”
刘福祯的态度是:“我还得继续负责。马占江和白景文的钱是我担保没问题,他们才借的。马占江妻子的治疗费用很高,家里房子都卖了。这笔钱对他很重要。”
10月28日,记者联系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一直未得到回复。望奎县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此事并不由纪检部门负责,因此不了解相关进展。”
此前,现任望奎县公安局副局长梁正辉曾向媒体证实,“公安局借钱未还,这个事应该是有。(目前)应该是没还。”10月28日,望奎县公安局政委高军表示,“市政法委也在督办这个事情,专门成立了一个调查组,欠人钱是事实。(我们)赶快研究,准备迅速解决这个问题。……我理解是应该还,但必须得理清债务关系,得有依据。”对于为何18年仍未理清债务关系,他表示:“我不太清楚,准备还款的计划已经跟市里汇报了。”
10月29日,绥化市政法委副书记吕东风称,望奎县公安局刚刚将欠款本金20万元打入相关部门的账号。但因经费紧张,并未包含30余万元的债务利息。
此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注释【2001】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对当时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房产、车辆都不允许执行。因此,多年来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及公安局方面的解释,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斌倜认为,长达13年支付令无法被执行,法院必定存在过失。法院有权查询公安局相关账号及其名下财产。支付令一经发出,公安局没有上诉,就默认为生效,与其他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论欠债方是政府机关还是个人,法律程序都一样。
“如果对方仍拒不还钱,唯一途径就是进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如果法院方面不配合,这条路就被堵死了。本案中法院存在不作为,个人无权获取公安局名下财产,但法院有权将其强制执行给债权人。如果欠款人拒不执行,且其名下确有财产,则属于恶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拘留公安局负责人并处罚款。如果法律途径走不通,债权人只能转向信访途径。”她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近年来,媒体频繁曝出政府部门拖欠债务、打白条等事件。“讨‘官’债,难就难在双方地位不对等。尤其在基层政府,外界监督原本就欠缺,难免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很多地方政府在餐厅长期打白条、欠债不还,过程都类似,领导换届后,新任领导更不会对前任的欠债负责,最终只能让公众埋单。”
他认为,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享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经费。此外,借款人已拿到法院的支付令,提出了强制执行,因此法院方面也存在失职。“根本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强。国家机关不是皮包公司,所有账目在财政上都有明确标注,对涉事官员撤职、直接扣款,都是可以实现的。现在是执行范围、对象、法律条款都具备,但却不按规定办事。”
对于法院方面解释称“当时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房产、车辆都不允许执行”,杨小军表示,执行公务用的车辆、警车、办公楼等,的确不能用于抵债。“但公安局还有非执行公务财产,这部分可以用来偿还欠款。此外,公安机关的经费包含很多方面。这个解释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