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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建筑行业涉诉案件激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研分析3年来相关案件——

司法难题背后的建筑市场乱象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2日   03 版)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与建筑行业项目部关联的民间借贷太多,成了一个(社会)隐患。”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指出,公众应当严格参照央行的规定,以免贪利而带来风险。胡的提议源自长沙中院的专项调研。

    近年来,建筑行业涉诉案件大量增加,矛盾较为突出。2011年~2013年,长沙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建工企业合同纠纷6388件,立案案由多达46种。从案件数量看,以基层法院为例,2010年1276件,2011年1490件,2012年1739件,2013年截至10月底,案件数量已达到1765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增长快、新类型纠纷多、审理难度大等特点。

    长沙中院通过3个多月的专题调研,对长沙法院系统近3年来受理的建工企业涉诉合同纠纷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涉及建工企业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合伙、挂靠、分包、转包、项目部以及项目经理行为效力等诸多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黑白合同”的效力、项目经理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三种问题,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首先是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多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实中,建筑企业往往选择内部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内部承包人组建项目部,自负盈亏,而建筑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建筑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此间,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在册职工,施工需要订立内部承包合同,但这种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存疑的。

    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阶段,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两者间的边界难以把握。

    “随着市场经济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快速上升。”长沙中院的调研报告透露,因为法律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缺乏明确规定,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及审判结果不一。浙江、福建、北京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通过意见、解答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的内涵、形式作出了规定,承认其法律效力,从而将内部承包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区分开来。

    可是,上述承认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省份,随之出现的一个司法难题是:如何将真正的内部承包与挂靠等非法行为区分开来?

    同时,建筑市场上,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基于种种原因,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公开招标形同虚设,最终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胡冬华说。  

    长沙中院课题组认为,现实图景让人为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处理“黑白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中,“黑白合同”层出不穷,或双方为套取银行贷款,抬高“白合同”价款而形成“黑白合同”,或为少交税费压低“白合同”价款而形成“黑白合同”,又或者为达成垫资施工的目的而签订“黑白合同”,“颇有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感觉”。

    律师罗秋林说,这是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一些固有问题导致的。比如,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市场基本为买方市场,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发包方常利用本身的优势地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如规定极低的价款、不合理的工期、垫资施工等。这些约定无法写进备案的合同中,只能规定在“黑合同”里。此外,由于恶性竞争,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诸多乱象,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通招标、评标不公等现象突出,发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明里一套合同、暗里一套做法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而,如何判断“黑合同”与合法的合同变更,及“黑白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28日,长沙中院向长沙市住建委、司法局、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湖南省律协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加强项目部管理,建立项目部经理的审查制度、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抑制案件的高发态势”。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企业、个人为“均沾”市场利益而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而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为扩大规模效应、提高盈利,也乐意“被挂靠”,既能收取一定管理费,又不用实际施工、管理。操作中,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多采取项目承包的方式进行施工管理,即就某一个建设工程成立专门的项目部,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大小事务。项目部未经注册、无营业执照,因此无法律人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而现实的状况是,这些项目经理往往以项目部或建筑企业的名义跟第三人签订买卖、租赁、借贷合同,后逾期未支付款项,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或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连带承担责任,由此暴露了“项目经理对外所做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

    长沙中院课题组认为,项目经理代表建筑企业对外所做的行为应该是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效果应由建筑企业承担。可实际上,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常常通过挂靠等方式承包项目,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并无实际上的授权或职务关系。同时,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会明确约定,项目经理无权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此,诉讼中建筑企业常以项目经理未获授权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建筑企业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以长沙中院为例,2010年以来,受理涉及建工企业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在诉讼过程中,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和合同相对人各执一词,利益难以调和。同时,由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责任制,因此,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影响范围甚广,显性的诉讼案件数字背后,还隐藏着数量庞大的潜在纠纷。“此类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涉及上述三方主体,但裁判的社会效果不仅牵涉到整个建筑市场,也牵涉民间借贷市场和租赁市场。”

    胡冬华说,项目部公章管理混乱,也是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实践中,建筑企业对印章的管理混乱,项目经理利用私刻、伪造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被诉的风险。“因此,我院的司法建议特别强调,企业在设立项目部后,立即刻制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在工地、项目部等显著位置张贴启用公示,让合同相对人知晓。”

    他表示,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法官最为头痛的是项目经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建筑企业常常被判定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项目经理与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现象。因为项目部的印章、设备材料签收等管理制度混乱,建筑企业常陷入举证抗辩困难的境地。

    本报长沙11月1日电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2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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