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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国企公开业务招待费,法律要不要强制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苏孟迪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2日   03 版)

    随着中国铁建巨额招待费调查结论的披露,央企的业务招待费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实际上,在今年8月披露的上市企业中报中,中国铁建就没有公开今年上半年具体的业务招待费数目。

    有报道称,2012年上半年业务招待费前三的中国铁建、中国交建和中国水电三家企业,在今年的半年报中,该项数据“消失”了。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中国铁建、中国交建和中国水电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企业方面的正面答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企业是否要披露招待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说合法,至少是不违法”。

    实际上,国企中并非只有中国铁建一家因招待费问题被媒体报道,只是,其他事件因为没有中央纪委介入,未受到舆论如此广泛的关注。

    2011年年初,广东烟草汕尾市公司总经理、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陈文铸出现在网帖中,被称为“史上最牛烟草局长”。其中,问题之一就在于,该单位业务招待费一个月高达200多万元,就连单位食堂一天的业务招待费,也达到惊人的13万元。

    同年10月,陈文铸被“双开”,其问题被定性为“严重违纪”。

    2011年4月,同样是在网络上,一张发票照片显示,中国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用公款购买150多万元高档酒。紧接着,广东分公司称,购买高档酒情况属实,但购酒与总经理鲁广余无关,酒品主要用于“非油品业务”。

    在中国石化组织调查“天价酒”事件后,处理结果如下:鲁广余因存在私下违规购买高档酒等违纪问题,被免去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对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与中国铁建的年报数字相比,这两起网络曝光的招待费事件,无疑具有不可预知性和偶发性。对公众而言,通过关注企业披露的年报来进行监督,更容易保持常态。但是,这很难受企业“待见”。

    以中国铁建为例,在2012年的半年报和年报中,业务招待费都是“管理费用”下7个项目中的一项。不过,在中国铁建2013年的半年报中,原来的“差旅费”和“办公费”合在一起,而之前的“业务招待费”不见踪影,减至5项。

    至于“其他”中是否包括业务招待费,不得而知。但这笔费用从2012年上半年的9.91亿元,增加至2013年上半年的12.97亿元。据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有可能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出具审计报告,也有可能按照客户提供的数据单纯执行审计。所以,隐去业务招待费的做法,很可能是企业自身的行为。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看来,这种回避的做法有点“掩耳盗铃”。

    “其实任何组织,招待费这部分费用都是有的。过去那么大数额的招待费用突然没有了,这一定是存在问题的。”任建明说。

    2013年5月,中国人寿披露的2012年年报显示,该上市央企全年业务招待费为14.18亿元,居上市国企之首。由于中国人寿不曾公开回应,巨额招待费具体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至今仍不得而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机构包括行政机构、事业机构和企业机构三类,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的范畴。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讲,公共机构在资源和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公开透明。

    “因为其公共属性,接受公众的监督是一种常规。公共企业,尤其是涉及百姓生活的公共企业,应该公布自己的资源运行过程。”他说。

    目前来看,有关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公开问题,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监察部、原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业务招待费被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但国企领导人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以及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业务招待费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未涉及企业“必须”公开业务招待费的内容。

    “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策上有规定。”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央企的公共地位,要求其必须公布预算决算。“我们的廉政准则以及我们之前公布的廉洁条例里,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国务院有政策,中央纪委有政策。”

    李成言说:“大量的反腐行为是政策行为,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依据,所以这种不公布,显然是违背中央规定的。”

    目前,虽然地方财税部门会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计算扣除等方面有细化规定,但一般多见于规范层面,也不涉及“公开”要求。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公开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及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

    有评论称,这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公开业务招待费的一次尝试。

    在浙江省这部共计39条的法规中,对不公开业务招待费的行为,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一旦问题查实之后,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都应该有一个安排。”李成言说。

    李成言认为,在立法的基础上,还应该给公众提供一个监督、揭发、保障的机制,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这一机制的保障和保护。

    “要提供一个揭发举报问题的渠道,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还要有机制把问题反映上来。”他说。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苏孟迪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1月02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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