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王甫看来,现场虽然没有得到具体答复,但分析会议对案件再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认为,会议除了有当地公、检、法部门外,还有县委书记、县政法委书记和信访局等人员参加。各方把案件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摆出来,同时在媒体关注下,得以把案件延伸向社会公众。公众监督的力量,应该会督促当地法院和检察院正视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慎重考虑本案是否再审。
王甫说,司法纠错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途径很多,包括领导监督、民众监督、律师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此次分析会把以上监督手段结合到了一起。
“监督不等于干预。安图县委并未提出强令再审等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司法的情形,但监督的作用不容忽视。”王甫认为,在司法部门自身纠错能力有限、甚至拒绝纠错的情况下,各种力量的监督会对司法纠错机制和纠错能动性带来良性驱动。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博士认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监督,包括有权监督和无权监督两种形式。有权监督包括上级法院通过上诉审和再审进行监督、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的监督和权力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等三种法定监督形式。在有权监督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无权监督形式,即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力但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非法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社会的各方面,例如,当事人、辩护律师和新闻媒体,以及来源于执政党的有关机关,可以理解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机关监督机制的的民间性监督。
在李轩看来,安图县委书记召集的案件分析会可以理解成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权监督。这种监督形式可以存在,但只是一种建议性的监督,而不是一种约束性的监督。县委负责人召集案例分析会只是一种建议性的监督行为,其监督形式和结果对法院审判结果不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只是对法院是否决定再审提供一个参考性因素。任何一种监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滥用国家权力,不对法院施加“法外”影响,都是可以存在的。
李轩还认为, 现在涉诉信访越来越多,为缓解信访压力,通过党委组织相关案件分析会,对案件进行建议性质的监督,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通过集合各方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在于法院,这种形式是有进步意义,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同时李轩强调,作为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又有可能利用其党内的地位和特权,通过政法委对公检法施加影响,造成不良后果。因为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是不允许党委干预司法的。安图县委书记再三表明自己是从信访和维稳的角度提议召开案件分析会,可看出其意不是去干预司法。
此外,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公检法等部门都设有党组,且很多公安、司法人员都有党员身份。党从加强自身纪律管理的角度,对公检法部门的违反党纪或法律的党员,是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并在党内进行处分的。但唯独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即,法律的归法律,党纪的归党纪。
李轩介绍,全国多地都在进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社会治理创新性尝试,召开听证会和案例分析会,让各方坐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监督,集思广益,寻求共识,进而推动矛盾的化解。安图县开创案例分析会的这一做法应该是创新信访处理机制的一种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则认为,安图县委书记召集各方来分析一个案件,虽然没有作出任何决定,但此种方式不值得提倡。从长远看,要想解决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还是要从完善司法制度的层面来解决。
本报记者 王培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