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12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大河报》12月3日)
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出席法庭接受庭审,在许多地方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反而,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成为一种“特权”。比如一些地方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西装革履出庭接受庭审。因此,河南省法庭规定不能让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无论是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还是消除特权而言,都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表述。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审判,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审判期间,他就应当推定为无罪。而剃光头、穿囚服等动作,却是从外在符号等判定了他有罪,这首先让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可能不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也让他在公众面前低人一等,让公众先入为主,形成一种“舆论审判”。
当然,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仅仅是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需诸如看守所等多部门的配合。例如,被告人如在看守所就剃了光头、穿了囚服,到了法庭上,他自然只能以光头和囚服亮相,法庭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市各大看守所,早在2009年已经不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剃光头了。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看守所尚未废除那一强制之举,在这一点上,他们应当向河南省法院学习,与时俱进,废除这些违背法律的陋习。
但是,河南省高院院长宣布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他们“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措施,却值得商榷。我认为,在法庭布置上,可以改革现有的被告人居中,远离他的辩护律师的做法。因为,以往的这种法庭布置,无法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不利于行使他的辩护权。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做在一起,有利于他们充分沟通。但是,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确保法庭的安全。
美国的法庭,采取了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向而坐,居中的是法官,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法庭布置。不过,法警席却接近被告人,防范意外事件发生。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被告人并没有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而是身处木围栏里,始终是封闭的,但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挨得很近,交流没有问题。采取那种模式,实际上是安全与权利的博弈,我认为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
对被告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与“无罪推定”完全不矛盾,就像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也是鉴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和防范其逃跑,必须要暂时限制他的某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