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如果有法律规定对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这些行为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如果公民有证据表明政府没有实施这些行为,或者实施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公民个人权益,是否就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吴恒委员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3年来的首次修改,应该在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有所考虑。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都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莫文秀委员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既列举规定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诉讼,又列举规定了法院不受理的诉讼,列举规定的优点是具体、清楚,便于操作、可掌握,但是缺点是难免挂一漏万,缺少灵活性,无法根据社会实践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模式,即概括规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同时用列举的方式排除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辜胜阻委员提出,《行政诉讼法》是调解官民关系的,但是这部法律颁布以来所发挥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极其有限,现在是“信访不信法”,由于行政司法救济渠道不够,所以大量的行政纠纷就走向信访。
“规定受案范围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法,列举本来就是有限的,再加上排除,使得受案的范围很窄,此次修改在受案范围方面有一些拓展,但是拓展还是不够,应当明确规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被列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的事项,不得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就是要把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辜胜阻说。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公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根据《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以及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述司法解释采取了概括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受案范围,辜胜阻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予以参考。王刚委员对这一建议表示赞同。他也建议采用总括加排除的方式来规范受案范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将社会组织的准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比如对足协做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这种处罚决定也有行政处罚性质,让当事人投诉无门不合适。再比如村委会和居委会也作出相当多的经济类、管理类的决定,对于这类准行政行为导致的后果,目前也是投诉无门的。
此外,王明雯委员还建议,将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社会共识,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及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等纳入受案范围的呼声很高,采用“行政行为”一词,可以为将来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