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餐馆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问题,媒体与业内外展开热议。此类争论并非首次,但此次争论的特点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简称《决定》)公布之后,争论的一方是北京市工商局及其支持者国家工商总局,另一方是中国烹饪协会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双方都以《决定》为根据支撑自己的意见。剖析这场争论,倒是学习《决定》的一个鲜活案例。
从北京市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角度来说,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认为餐馆 “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是“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说这并非无的放矢。不少中高档餐馆过高甚至离谱的酒水价格、“开瓶费”和包间最低消费,确实引起了部分消费者的不满。工商局试图伸出“有形之手”,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控作用,似乎名正言顺。以其本意而言,不能说不好。但是,这种行政手段干预是否合适、有效,最终后果如何,是值得商榷的。价格问题归根到底是市场问题,是商家与顾客双方认可的交易。这种对纯属经营业务的行政干预是否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权?有些顾客为有一个安静、私密的用餐环境,愿意多花一点钱要一个包间是否也是“自主消费”权?即使要规范“禁止自带酒水”、 “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之类的经营规矩,是否由餐饮业协会、商会自己制定,而后向公众公示更好?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监督、要求餐馆把有关条款及价格公之于众,不得欺瞒顾客,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但是否有权直接干预商家的定价权?
从中国烹饪协会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来说,作为行业组织站出来与政府主管部门对话,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强调餐馆是否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是否设最低消费等应由商家与顾客双向选择,让市场说了算,“有形之手”不应伸到这个市场领域;行业协会敢于叫板政府主管部门,站出来为企业说话,都符合《决定》的精神。但是,通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送交的《公开信》,通篇都是讲企业的利益如何重要,只字未提餐饮业中长期存在的过高酒水价格等为民众所不满的现象,也只字未提餐馆酒店应该慎行这些与多数民众的消费能力不相适应的“店规”,多为消费者着想。这也是值得商榷的。作为行业协会,既要反映商家的呼声、维护企业的权益,也应该正视顾客的呼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行业组织不仅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也应搭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平台。不应该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只关心企业的利益,不关注消费者的痛痒。
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一直在为这些问题争辩,市场的情况又如何呢?无论在北京还是在全国,不少餐馆都在静悄悄地改变着对顾客居高临下的某些店规:北京便宜坊集团旗下各店都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该集团营运部负责人认为,自带酒水并没有影响销售额,反倒增加了客流量。笔者也打电话询问过北京全聚德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答复是:为了食品安全建议顾客不要自带酒水,如果顾客要求自带酒水我们可以申请办理,并未说绝对不可以,可见也采取了灵活对策。
随着公款消费市场的萎缩,有越来越多的高档酒店餐厅正在放下身段想方设法面向民众市场。在笔者看来,把酒水价格、包间最低消费降到正常水平势所必然,对自带酒水是禁止还是限制,必然会提到商家的议事日程上来。此类事宜应由商家根据市场的状况自行决定。政府主管部门要在这个问题上不当“婆婆”,协会也不要当“保姆”,都应该顺应于市场、放权于企业。消费者受恵了,消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直接受益的是企业、是行业,最终的结果是商家与顾客的共赢。
写到此处,笔者想起了前些年的一件事。中国消费者协会曾提出饭店中午12点退房是“霸王条款”,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起而反驳,说这是“国际惯例”,双方也曾吵得不可开交。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不少饭店或公开或悄悄地打破了中午12点退房这条“国际惯例”,如家快捷酒店集团对会员实行下午1点或2点退房。笔者曾多次自费入住饭店,要求下午2点退房以便午休片刻,大多得到总台许可,可见总经理已授权总台灵活处置退房时间。其实,在饭店的非入住高峰时段,允许住客延迟一、两个小时退房,既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又提高住客的满意度从而增加回头客,饭店何乐而不为?
《决定》首次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刻阐明了两者的辩证关系。政府只有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决策施政,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一句话,政府管政府该管的事,行业管行业该管的事,企业管企业该管的事,正如《决定》所说,让“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也让“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并把两者统一起来,建立“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餐馆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如此,饭店中午是否12点退房如此,旅行社团费、导游小费、旅游购物等问题是否也如此?这里,关键是把握一条底线: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都不受损害,并使两者共赢而不使一方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