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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创业说案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熊定中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1月06日   09 版)

    案情:

    C公司股东B想撤回自己的出资,欲向A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于是提前向C公司的另一股东D发函,通报其与A达成的转让股权的条件,并要求D于7日内回复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D答复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并无其他表示。A和B据此认为,因为D没有明确答复是否购买股权,应该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最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但随后D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委确认D作为C公司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仲裁委对本案的终审裁决是:“D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上述裁决,B将股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了D,而不是A。但最终A向法院起诉B,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原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A的损失。

    A起诉B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 由于B与A在签约时,应当预见该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D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终止,但其却没有预见,并且仲裁委的裁决也没有支持A和B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的错误判断,而是认定了D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造成A与B之间股权转让合同被终止履行,对此A和B双方均有过错。A因准备履行合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A和B各自承担50%。

    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对于初创期企业来说是非常容易遇见的事情:开始创业时可能都是好朋友、老同学、前同事等熟人关系,而在创业一段时间后,可能随着互相了解的加深、理念的冲突、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分歧等,导致可能部分发起人要退出,新的合作伙伴又要加入的情况,这时就将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虽然通常情况下,大家知道此时应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是由于股权并不是普通的商品,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应当注意在被转让之前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时忽略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种错误甚至连成熟大公司一不留神都会犯下,那就更值得我们创业者去重点注意了。

    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原有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股权。因此,在公司股东拟向外出售股权时,一定要通过法律上明确的方式确认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就将引起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领会3个要点:1.当欲退出的股东向新加入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先明确确认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才能跟新的加盟者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即便其他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新老股东签署的对外股权转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可能因无法履行而被提前终止;3.如果因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对外股权转让合同被终止的,在对外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律师费、顾问费、审计费、人员工资及咨询费等成本,则应当是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缔约双方的过错比例而在双方之间进行分摊。

    (作者为北京市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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