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民企法人吴运强被诉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且遭地方纪委收缴违纪款一事,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发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吴运强的起诉。检察院认为,认定吴运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2003年,广东省中山市万客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强,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作兴建幼儿园及其配套措施。
2009年9月24日,因被指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吴运强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5月6日提起公诉时称,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吴运强曾分别与第三方签订“入股协议”,在所获出让的土地上兴建商住楼、私人住宅或将地皮出售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1年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6万元。
随后,吴运强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他曾在网上举报称,自己遭固始警方陷害勒索,被迫将20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汇入警察个人账号,而拿到的却是当地纪委监察局的违纪款收据。本报曾于2013年8月20日及2013年9月12日,先后刊发文章《一张违纪款罚单的背后》、《纪委有权收缴民企法人“非法所得”吗》进行了报道,钱款汇入警察个人账号等情况确实存在。
2013年7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8月2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
在重新审查过程中,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更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故撤回对被告人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起诉。固始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裁定。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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