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9日电(记者李林)今天,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陈婷、张艺谋夫妇寄送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陈婷、张艺谋非婚生育三个子女,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法,依法对陈婷、张艺谋夫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经滨湖区计生局调查,陈婷、张艺谋两人于2001年、2004年、2006年在北京生育三个子女。在生育三个子女时,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均未取得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证件。两人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非婚生育三个子女。
滨湖区计生局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的是三个子女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2003年、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经核查,滨湖区计生局认定:在2000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760元;在2003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1062760元;在2005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518590元。两人在涉案三个年度的个人收入总计为358.41万元。陈婷、张艺谋对三个年度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了书面承认。
对于748.78余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作出解释。
陈婷、张艺谋于2001年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按2000年双方收入之和的三倍,并根据2000年无锡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988元计算,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以2003年双方收入为依据,按照当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同时对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再以两倍予以征收。总共为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以2005年两人收入为依据,按2005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征收;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再以两倍予以征收。共计5197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