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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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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应建立司法人员职业化制度

本报记者 庄庆鸿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1月27日   02 版)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个决不允许”,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这个热点话题的最新注脚。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   

    职业化底线:“四个决不允许”

    记者:在您看来,政法工作怎样才能做到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决不允许”? 

    王锡锌:有两方面:一是法院内部监督。法院应该建立案件质量控制制度,针对每一起当事人的投诉,法院有独立的委员会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纠正、惩处措施。二是外部监督,最有效的查处机制是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只有让当事人、公众媒体进行外在监督,才能够制约“内部行政化”的影响。

    记者:您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管理有什么建议?

    王锡锌: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引入正向的激励机制。在制度上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加独立的司法职权,提升他们的职业成就感。同时,建立对人员任职的制度保障,不会让行政领导对他们直接形成免职的压力,以致干扰司法公正。

    在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里,人是第一位的。但是人怎么统管?现有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如果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由省级统管,那么市县一级人大还要不要产生法院?如果完全绕开,这和现行宪法是有矛盾的。

    我认为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法官任命后,人事管理归到省级,如果没有明显渎职问题、特殊理由,不能由市县级人大随意免除法官职务。既做到任命权的落实,又没有违宪。

    这种做法在欧美诸多国家都被采用。比如美国的州议会有很多权力,但州法院法官一旦任职后,在任期内不能随意被免职。  

    职业化管理还应建立起独立的法官、检察官职称评定、晋升体系。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比照高校管理,让专业化人员有与之相称的物质保障。

    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记者:关于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就是《决定》说“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学者认为这是保证司法独立的有效途径,您怎么看?  

    王锡锌:我认为此次开出的“药方”是明确了司法权不能被地方削弱,但并不足以“一揽子”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记者:为什么?  

    王锡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里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有两方面:外部与内部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级管理”措施只是减弱了外部制约,也有可能在实际中加剧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从属关系。  

    记者:这使人们对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担忧:如果上级法院统管下级,上诉的意义是不是会消失呢?  

    王锡锌:我们不能指望单纯通过“去地方化”的措施就能达到司法独立公正。“去行政化”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记者:对司法系统内部去行政化,您有何建议?  

    王锡锌:关键是怎样让职业法律人能够有独立审理和决定的权力,减弱审判庭庭长、审理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对审判权的行政控制。应该讲,顶层设计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比如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我认为它指向的就是解决内部行政化问题。  

    记者:您认为,如何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王锡锌:关键是将司法审判人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彻底分开,按照职业化人员的特点进行管理,去除行政化。

    权力下放: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记者:三中全会提出,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这有利于司法独立吗?

    王锡锌:它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在某些案件中的地方干扰。比如审理一个县里的重大案件,如果县法院审理,就容易受到县里方方面面 “打招呼”的影响。让别的县法院来审,就减轻了地方干扰。

    目前,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指定异地审理。而将来,这一权力将有下放的趋势。

    记者:《决定》还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有人认为这是允许更多的自下而上尝试,倒逼改革。对此,您怎么看?

    王锡锌:从本质上说,这是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人口规模的增长、管理的复杂程度都前所未有,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实际情况,赋予地方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探索的权力非常必要。但地方的改革探索,又必须要和法治结合起来,要统一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三中全会找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立法权的进一步扁平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地方更多分权;一方面中央在统一做法上有更有效的机制,防止国家治理中的地方碎片化,进一步维护宪法权威。

    记者:您对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有怎样的期望?

    王锡锌: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识,应该是法治化。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是发展方向。在这个框架下,怎么改、改革利益怎么合理调整、成果怎么保障,都应该以法治的方式来展开。

    我以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马拉松”,靠的是耐力。而法治就是改革赖以持续的耐力源。

    如果改革成果没有用法治的形式规定下来,改革的可持续性就难以保障。我最大的期望就是依靠法治稳扎稳打,让我们的国家治理有更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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