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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7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监护人未尽责 致女童饿死

未成年人保护呼唤健全法律体系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张云鹭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1月27日   07 版)

    1月20日,西安警方披露称,媒体报道的曲江东曲江十村7岁女童死于家中一事,警方初步判断女童为饥饿致死。其母已被刑拘,且疑似患精神疾病。

    这不是近来第一起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失责而受害的案件。刚过去的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等事件屡见报端。在此背景之下,来自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消息称,国家正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上述案件受害儿童的年龄通常在10岁以下,家庭大多出现离异、吸毒或家暴,监护人往往未尽监护义务。与此同时,案发前,家庭与邻里联系较少,当地社区多未主动援助家庭,家庭也没有主动求助。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看来,在南京饿死女童案等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监护人有涉嫌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可能。而这类犯罪的防范,无疑需要政府部门、邻居、社会志愿者的细致工作。

    “像南京饿死女童案,如果政府早一点干预的话,可能不会出现这个悲剧。”阮齐林说,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因为孩子是中国公民,是未来的纳税人。他说,国外虽然普遍反对干预个人生活,但在保护儿童这方面是一点不含糊的,“这涉及到社会的公民质量问题。”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除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文,一些条文甚至已确认某些情况下可更换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

    不过,在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看来,虽然国家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它是不可操作法”。

    她表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一部倡导“应该怎么样”的法律。而在家庭当中,如果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小孩,属于民法范畴;如果监护人的行为致未成年人死亡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则属于刑法范畴。

    “假设父亲服刑、母亲吸毒,监护人不具备基本的抚养条件和要求。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更换监护人,但是最关键的是:谁来提出更换监护人?”李玫瑾说,在国外,任何人发现类似现象都可向警方或负责少年工作的机构反映。该机构与街道办相似,其中一个科室负责儿童保护。当公民提请之后,有关组织就会上门调查。

    如果情况属实,这些组织会把事情提交至当地的家庭法院,法官将作出一个裁决,即这个儿童必须更换监护人。如果找不到亲属等符合监护条件的人,那么儿童将被送到福利机构,“这个流程在国外是非常具体的。”

    “在南京饿死女童等案件中,监护人不抚养的行为肯定构成违法,处罚是有的,但如果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的话,谁来作为诉讼主体?”李玫瑾说,谁来发现、谁来鉴定、谁来具体审理等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依旧不够完善。

    她以南京饿死女童案举例说,按法律规定,住宅正常情况下应经过主人同意才可以进入,而当时由于打不开门,街道、警察都到了现场。“但是,比如,一个小孩被锁在家中,父母不知去向。这种情况算不算紧急情况?可不可以破门?我觉得,这些情况都是需要法律来完善、明确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邓锁告诉记者,对于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其监护与安置应该由政府想办法,国家应该成为父母监护缺失或失能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和保护者。国家应尽快制定儿童福利的有关规定,比如推出儿童受虐的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院、居委会、及其他社会服务相关机构等在发现疑似儿童受忽视或受虐的案例必须立即上报;建立儿童过渡安置机构,确定具体的负责部门,并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社会心理服务。

    在他看来,完善儿童福利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确立家庭监护权与公权的边界。目前,英美和北欧国家在强调儿童保护、安置服务的取向上,对维护家庭完整或儿童隔离等方面有一些差异,但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如何最好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和权益。

    李玫瑾也表示,有法学学者多次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问题,因为未成年保护不仅是一个保护法的问题,而且需要一个法律体系。

    李玫瑾注意到,2013年,媒体披露不少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之前,在一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征求修改意见的时候,她曾提出建立少年法律体系,因为不是单有一个少年法庭就能解决这类问题的。她说,少年法庭解决的是少年犯罪问题,而法律体系就是要预防,不仅要有实体法,还要有针对少年的程序法。

    “现在有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程序法基本接的都是民诉、刑诉,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这一方面往往接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毕竟属于重诉,处置反映比较慢,比较谨慎。可是未成年人保护需要马上反应,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她认为。

    李玫瑾称,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时候,就曾有学者呼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没有认识到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是个重要的问题。可是,真正搞法学的人可能觉得这是法学中的小儿科。”

    据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公开表示,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和其他法律对象的问题存在明显不同。未成年人就是社会的明天。”李玫瑾说。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张云鹭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1月27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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