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图片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国青年报手机版

中国青年报手机版二维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官方微信平台

2014年02月22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谁来承担法院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

杨望 本报记者 刘冰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2月22日   03 版)

    申桂娥很是费解,自己无辜地被牵进一起经济纠纷中,官司打了6年,却毫无进展。

    而更让申桂娥不可理解的是,这6年当中,她从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听到最多的答复是: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你可以“去打国家赔偿”。

    “纠正个错误就这么难?明明是法院的工作失误,难道解决的办法就只能是国家赔偿?法院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结果,难道要由无辜的人来承担?”申桂娥十分不解。

    “躺着也中枪”

    “这场纠纷是由于法院工作失误引起的。”申桂娥说。

    事情本来并不复杂。2005年4月,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哈密瑞鑫公司经济纠纷,将其拥有的哈密市温州大厦一层实施了保全扣押,并判定将一层部分商业用房拍卖抵债。

    法院随后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申桂娥以285万元拍得该房屋产权。但当申桂娥去哈密市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房屋结构和拍卖时的房屋结构有异,便按照规定给中院发出了“不予登记”的意见书。

    原来,在保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对商厦进行了部分改造。中院只好根据现状进行了第二次测绘,以中院的名义与申桂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

    房产局依据中院出具的第二份测绘报告,为申桂娥核发了房产证。

    没成想在拍卖程序中并未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向中院提出了“拍卖场地测绘图与现在测绘报告位置不符”的异议。中院驳回异议。瑞鑫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复议,要求按照拍卖时的面积、位置予以交付。

    2009年5月,高院作出裁定:1、瑞鑫公司异议成立;2、撤销哈密中院(2008)哈中法执监第1号裁定。裁定认为:哈密中院拍卖程序合法,但在拍卖成交后未按拍卖的面积、位置予以交付。二次测绘,因未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也未经财产权利人同意,就处分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利,显属不当。

    因为各执其理,此事一直就这么搁置了下来。2013年5月17日,申桂娥突然接到了哈密市房产局撤销其房产证的通知。此时,距拍卖成交已有6年之久。

    申桂娥认为这非常不公,“房产是从中级法院拍卖来的,现在却因为被执行人与法院产生的矛盾而要撤销我的房产证。撤销房产证的理由是法院办理房产证的程序不当,那错误方不来承担这个结果,却让我这个善意取得的无过错方来背黑锅,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

    板子该打谁?

    申桂娥感到不公,而此案件中的另一方哈密瑞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认为处理不公,并于是2013年底在网上实名举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纠错裁定都5年了,为什么就是没有一个地方给个说法?”

    到底核心的问题出在哪里,错误的根源是什么?瑞鑫公司认为,应该纠正中院第二次测绘时犯的错。而申桂娥则认为,第一次拍卖不存在问题,问题和错误出在被执行人在保全期内对建筑进行临时改造。

    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哈密市规划局相关人员称:给瑞鑫公司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并不知道是保全扣押的房产,如果知道,是绝对不会给其的办理的。

    申桂娥说,正办理许可证时,为什么不查一查这个建筑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问题?这个错误规划局要不要承担?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高院指出我们这个房产证的办理过程不符程序,要求改正,我们应当执行。

    “为什么一级法院在办案中,拍卖房屋时竟然会犯不按程序这样低级的错误。这样的错误谁来承担?”瑞鑫公司也认为不可理解。

    哈密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中院发来协助执行撤销申桂娥房产证的函,房产局只能执行。

    总之,哈密中院的拍卖之举“得罪”了买卖双方,如今,双方都把板子打向了法院。为此,哈密中院正积极与申桂娥和瑞鑫公司商谈,希望能有一个各方都能接纳的解决方案。

    如果达不成解决方案呢?申桂娥说,他们已经对拍卖得来的房屋进行了很多投资,这损失谁来承担?

    中院领导坚持表示:高院让撤销房产证,中院就必须执行。以后再组织各部门开协调会,如果谈不成你们就去走法律程序,“去打国家赔偿”。

    申桂娥问:“能不能让改造过的结构恢复成原状?”该领导:“不能!”

    哈密地区人大在接到双方投诉后介入监督。人大相关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我们人大的任务就是监督一府两院,既然高法作出撤销申桂娥房产证的决定,我们就要坚决监督执行,不管对与错。撤消后如果办不上房产证了,可以去打国家赔偿。”

    法院监管不到位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自治区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宏。

    曹宏在了解了整个事件经过后认为:申桂娥是善意买受人,是无任何过错的买受方。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的第三方通过善意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要依法予以保护。“在这个案件中,瑞鑫公司在法院已经对这个财产进行处置和保全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保全的标的物,使拍卖的标的物发生变化,这就是责任方;而哈密中院在公开拍卖房产的程序中存在瑕疵,对瑞鑫公司擅自变更房屋法院本该察觉而没有察觉,说明监管不到位。既然拍卖标的物发生了变更,那就要重新拍卖,可法院没有重新拍卖,而是擅自自行测绘,自行下个裁定来解决。所以,现在这个结果是中级法院的执行瑕疵和被执行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这个责任应该由他们两方来承担,与善意取得人申桂娥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就自治区高院撤销了哈密中院裁定,曹宏认为:“自治区高院有权撤销下级法院的司法文件,但是,有一个原则必须坚持,那就是不能因为法院之间的相互撤销,而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行为,而是应该考虑到怎样保护和保障申桂娥权益的实现。”

    曹宏说:“如果我们的财产通过司法裁决、通过法院的拍卖都不能得到保护,老百姓还能相信谁?哈密地区中院和瑞鑫公司房产公司发生的分歧要让申桂娥来承担责任,确实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近三成网民认同“养老不能光靠政府”
故宫博物院院长称故宫门票绝不涨价
谁来承担法院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
陕西商南官方否认两所中学领导相互公款宴请
圆明园文物被弃置车棚
北大回应称“临时摆放”
律师申请公开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详情
无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