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290余万元、受贿887余万元、挪用公款6450万元,近日,李永新从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位置上落马,被判处无期徒刑,锒铛入狱。
此前,他曾是国内煤炭业的风云人物,执掌河南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余年。
昔日煤炭业明星的堕落
1955年1月,李永新出生于河南南阳。1985年毕业后,先后任鹤壁八矿机电科副科长、科长、副总工程师,从此平步青云。
1998年后,李永新历任鹤壁矿务局局长、鹤煤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中原煤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兼党委书记。他还被国家煤炭工业局评为“全国煤炭系统第二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他还是河南省第七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头顶各项光环的他,于2009年3月前后,被任命为河南省安监局副局长,并兼任党组书记。但据财新《新世纪》报道,在鹤煤集团下属为他举行的送别晚宴上,有人听到李永新黯然神伤地说:“今天离开了鹤煤,我已做好‘进去’的准备。”
似乎是被自己言中,李永新在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任上,只待了短短一年。这时,他成为许多举报信的目标。
“其他煤矿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鹤煤是六大灾害,还有一害是李永新!”早在2009年8月,关于李永新的举报材料就开始在网络流传。
至今,网络上还能检索到这些材料,控诉其卖官敛财,挥霍、侵吞国有资产,利用黑社会恶势力打击报复、迫害在职及后备干部,为黑社会提供犯罪资金,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等罪行。
财新网报道称,李永新于2010年4月30日被纪委带走。当天晚上,其曾主政的鹤壁公司门口,密集的鞭炮声响起,数条红底白纸的横幅挂于道路两侧:“中原巨贪(鹤煤)李永新落网”。
受贿款项达887余万元
2013年4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李永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判决材料显示,李永新的种种腐败罪行,均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职时。
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在鹤煤集团控股的某纺织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李永新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王某无偿占有公司股权、将原属国有控股的公司改制为全港资子公司,提供了帮助。
在此过程中,李永新非法收受了王某赠送的香港某公司14%的股权。经鉴定,该股权价值329.9029万元。2009年5月时,李永新又以在郑州购房借款为名,向王某索要现金50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0年3、4月份,李永新交给王某一方砚台和一张内存6.6万余元的银行卡,冲抵50万元借款。但经鉴定,这方砚台仅价值1000元。
此外,项目也成了李永新大肆敛财的工具。
2004年至2008年间,李永新为郑州某设计研究院承揽鹤煤集团煤矿设计、改造业务提供了帮助。为此,非法收受了时任该院院长杨某及曲某贿赂款80万元人民币。
2007年,鹤煤集团以4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陕西一钼矿,李永新为中间人焦某获取1500万元居间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李永新多次以文物交易为名,向焦某索要现金298万元。
2008年,河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欲承揽鹤煤集团60万吨甲醇项目中钢结构工程,李永新在明知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意图的情况下,非法收受贿赂款50万元。
李永新被法院认定的受贿款项达887余万元。
用贪污款打造“文化人”形象
李永新的第二项罪名是贪污罪。
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06年5月,李永新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鹤煤集团向时任焦作市某银行行长汤某支付融资预付款300万元人民币。汤某供述,为给鹤煤集团融资,专门成立了管理公司,但后来融资失败。
但事后,剩余的融资预付款250万元,其中215万元被李永新用于购买了十三册金经书, 35万元则被汤某占用。
财新网曾报道,舞文弄墨是李永新的最大爱好之一。在鹤煤集团的家属区、休闲区内建筑上,多有李永新题写的楹联、辞赋。据统计,李永新主政鹤煤时,5年内出书8部。其中包括散文集一部、诗歌集两部。其诗集《秋色为谁欢呼》的首发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文化人”形象的打造过程,也夹杂着李永新的部分贪污行为。
判决书显示,2006年6月,李永新为出版《李永新诗词书法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鹤煤集团二矿、三矿、五矿、六矿、八矿、十矿报销出书费用64.2万元人民币。《李永新诗词书法集》出版后,李永新又安排鹤煤集团向下属单位免费发放2000册,价值13.6万元。
2006年11月,时任河南某文化研究会会长的张某邀请李永新共同署名出版《中华圣人》一书。该书印刷期间,李永新再次安排鹤煤集团六矿,将张某提供的用于出书的24.8万元购纸发票予以报销。书印成后,1000套书又被摊销至鹤煤集团下属单位,所得98万元卖书款归李永新所有。
部分鹤煤职工接受财新网采访时曾表示,李永新虽拥有众多文凭,但实际“水平不高”,其诗集中类似“火车轰隆运煤忙,运到江边发电厂”等句,常被引为笑谈。
中原巨贪终获刑
在李永新的犯罪事实中,数额最大的则是挪用公款,达6450万元。
判决材料显示,2003年4月和6月,李永新利用其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时任该集团某馆馆长张某一起,分两次将该馆的25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挪用到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张某儿子个人在该公司入股使用。
2003年8月,上述2500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永新又安排鹤煤集团煤电公司为该馆下属的公司提供担保贷款4000万元,让张某使用。张某将其中的1450万元用于个人公司。
2006年12月,李永新再次与张某共谋,以鹤煤集团与黄果树酒业公司合作经营为名,将该馆的2500万元贷款,让张某用于个人投资使用。
上述几笔款项均与张某有关。一位该馆知情人士接受财新网采访时曾表示,该馆就是李永新洗钱的场所。
“张某在鹤壁人称‘张大骗子’,以前骗了很多人的文物,却被李永新请来做馆长。”该知情人士说。
据财新网报道,4月29日夜,也就是李永新被双规的前一天,张某从家中被有关部门带走。第二天,该馆被查封,馆内号称价值2000多万、由鹤壁市淇县“民间收藏家”张某收集的大量文物,被转移到地下室清点、保管。馆内历年的经济账目、文物进出库记录,亦被河南省纪委工作组调取并封存。
这也是李永新案发的前奏。
洛阳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后,李永新曾提出上诉。李永新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过去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系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成立,应宣告李永新无罪。
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永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且无悔罪表现,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永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