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层面上,法官职业化改革只是打开了司法去行政化的“一扇窗”,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完整的内部体制改革需要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等方面全面“去行政化”。目前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多局限于人事和审判管理领域,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上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发力,以真正厘清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边界。
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体系,向来是制约法院独立的一大弊病。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国家行政化体制的强大渗透力,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往往被视为上下级的关系。在2011年河南平顶山“天价高速费”案中,平顶山中院的主审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就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处分,当时即有法学界人士批评: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性干预,不符合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原则。如果不能厘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责关系,那么,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成果很可能流于形式,依然会形成“上级法院的法官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的现象。
不仅如此,下级法院就一些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难案件,还形成了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汇报的惯例。经过请示后上下级法院形成一致意见,意味着上诉毫无作用,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最高法院有关人士也认为,案件请示的做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它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二审制沦为形式。
事实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一般只能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不宜以请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来解决。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没有产生结论,也没有通过上诉、抗诉等程序时,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案件下命令或者给出处理意见,否则,就构成对下级法院审判权的干预。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在这方面,单纯的法官职业化改革是难以企及的,必须从组织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包括法定的监督渠道和非法的干预方式,尤其是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改革发回重审和提级管辖制度,排除把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相挂钩,因为“这些标准容易导致下级法院迎合上级法院,损害下级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不难看出,法官职业化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司法的去行政化,原先也有不少尝试。既然方向很明确、问题找准了、方案也不缺,为何这些年来的去行政化改革进展不佳?其间的关键,恐怕还是各种利益的掣肘。去行政化的核心是将审判权真正交还给法官,围绕法官进行各种福利待遇的分配,减少各种权力意志的干扰,这不仅会剥夺“带长字”那部分人的权力与实惠,更触及了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奶酪”。原本大家都在一个单位,凭什么你是法官就要如此尊荣显贵?这种粗浅的比较,成为横亘在改革道路上的拦路虎。而此次改革试水之所以在深圳,不仅因为这是一座具有改革精神和法治底蕴的城市,更因为其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曾在弱化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方面进行过有益探索。倘若这种去行政化改革全面铺开,触及的既得利益者更加广泛,可能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不触及利益,对今天中国的司法体制来说,二十多年的改革反反复复曲曲折折,已经到了必须“触及灵魂”的地步。虽然深圳的改革还不能承载起全面去行政化的重任,但我们仍希望它能开启法官职业化的“春天”,以此带给法治中国真正的改革动力,重温并最终践行马克思的那句老话——“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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